苏州检察敢于说“不” 让司法行为不任性
>>>核心提示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苏州检察机关以问题为导向,扣紧“八个重点整治方面”,刨根问底、深挖细查,向不规范司法行为说“不”,从制度、执行、监督层面找问题、立规矩,定制“任务清单”七类19项,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规范正确行使。
他们坚持从严治检方针不动摇,将规范司法行为工作融入对口联系、专项巡视、述职述廉及条线指导中,健全两级检察院联动格局,做到检察业务所有环节全覆盖,主动精准查摆10类137个具体问题,完善工作举措、办案机制和司法标准,下大力气解决司法部规范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
正人先正己。他们出台《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暂行规定》规范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制定《关于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利的规定》保障律师权利,编制《证据审查百问》引导办案人员及时发现案件瑕疵、司法不规范行为,全面建成“检察办案区”“检察为民服务中心”的同时,在职务犯罪侦查、信访接待、刑事执行等司法活动配备“检务监督记录仪”,让不规范司法行为曝光在“镜头”下……
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必须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倒逼”规范。他们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加强“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一案一评”律师意见反馈机制,开展“百名律师评检察”活动,引入社会评议员评审案件制度,以“群众直观感受”衡量司法行为规范与否……
在苏州市检察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示范带头、强化引领下,规范司法行为新举措在全市各基层院也“落地生根”。张家港市检察院编制《司法规范化标准化手册》规范司法行为尺度,常熟市检察院建成刑事检察办案指挥中心运用信息技术监督管理司法行为,昆山市检察院对嫌疑人“戴帽遮面”加强保密及保障人权,太仓市检察院出台《关于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干扰司法办案报告登记制度》确保司法办案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相城区检察院加强涉案财物监督核查,虎丘区、姑苏区检察院规范律师接待提高接待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水平,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张家港:
涉案财物管理精细见真功
6月15日,张家港市检察院案管科涉案财物库房保管员老蒋和监控员小王一大早就来查看库房情况。撕掉了大门上的“2015年6月12日封”字样的黄色封条,老蒋打开大门走进库房。
库房不大,铁质防盗窗紧紧关闭,储物柜、保险柜整齐排布,空调、除湿机、消防器材、温湿度仪、监控器等设备配备齐全。
小王掏出钥匙,输入密码,打开保险柜,里面的物品都用专门购置的透明物证封装袋封存。封装袋上,涉案物品所涉及的案件名称、物品名称、物品编号、提取人、提取地点、提取时间、封装人、封装时间等信息标注得一清二楚。“对接收的物品我们都进行建账设码,每个案件都有其对应的台账,每一个物品都有其对应的编码。这些台账和编码都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信息相对应的。”小王表示。小王和老蒋认真查看完保险柜和储物柜的物品,又仔细查看记录下了温湿度仪的显示,确保符合防火、防潮、防霉的要求,才小心翼翼锁上门,完成了一次涉案财物查看任务。像这样系统的查看工作,他们一周进行一次,而温湿度监控工作则是每日两次。
除了日常的实物查看,“线上监督”也是涉案财物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方面。小范是张家港市检察院专职的案件流程监管员,她日常工作之一就是对自侦案件的涉案财物情况进行录入、监测。“入库、调用或出库的信息录入过程是涉案财物在检察环节流转的重要关口。录入并不仅是将文字输入电脑了事,而是通过一一核对,实现‘文’、‘物’、‘账’三项符合,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将物品、现金、文书等进行分流。
近年来,张家港市检察院将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对涉案款物管理模式进行探索与优化,有效提升涉案款物管理精细化水平。该院制定定期排查、信息交流等多项机制,确保涉案财物管理严格规范。每月对涉案款物登记情况排查,并对库房物品进行现场勘验,定期对涉案财物情况进行盘点。制作款物管理工作月报,定时向全院发布,接受干警监督。案管部门与行装部门建立月底定期信息交流机制,共同对涉案钱款进行账单比对,避免信息遗漏,保持涉案款物信息流转畅通。纪检监察部门适时介入开展检务督察,督促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更加规范。“2014年来,我们经办了5千多笔涉案财物,无一错漏。”张家港市检察院案管科科长邵茂松说。
太仓:
规范不规范群众说了算
“张某不仅拒绝接受警察开出的罚单,还将辅警拖了十几米远,从我作为一名普通市民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非常危险,而且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坚决制止。”
“我倒是觉得在这起案件里,执法人员本身行为也有不当之处,而且事后张某也进行了赔偿和道歉,积极消除负面影响,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这里不是法庭的庭审现场,也不是检委会的案件讨论现场,在太仓市检察院八楼会议室,这里是拟不起诉案件公开评议的现场。3名社会评议员的讨论结果,将成为该案最终诉与不诉的重要参考意见。
4月1日,太仓市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评议。在承办检察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说明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后,评议员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终,3名评议员经独立评议、表决后,认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并且其应知晓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4月24日,该院公诉部门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检委会经过讨论作出一致决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提起公诉。4月30日,该院公诉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相关处理决定告知评议团成员。
今年4月,太仓市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公开听审的基础上,引入社会评议员制度,案件听审人员不再局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而是从该院组建的“社会公众评议员库”里随机抽取的社会人士,扩大社会监督参与范围。这些社会评议员来自社会各界,综合素质高,公信度强,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代表性。他们形成的评议团意见也将成为案件最终捕、诉、抗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在每次评议案件结束后,评议员还要对检察官的执法行为和工作作风等“项目”一一打分。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公开评议会可能只是走走过场,可是当我真正参与其中时,切身感受到了检察工作非常规范、非常透明、非常公正,实实在在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太仓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居翔凌收到社会评议员评审意见回复函时这样说到。
去年以来,太仓市检察院对29起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今年实行社会评议员制度,有效促进了案件审查程序的完善、公开和透明,切实推进检察工作司法规范的进程。
吴江:
规范从管理和监督入手
想起5月18日的党组会,戴飞至今还有些“心有余悸”。那天,一条条公诉案件质量瑕疵问题被当场点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不及时”“法律文书有多处文字错误”……会上,针对案件质量评查发现的19个方面具体问题,党组明确了改进权利义务告知流程、引进法律文书文字纠错系统等多项整改措施。对常态化的案件评查这只“有形的手”,戴飞已经感受到了“威力”。
这一变化来自该院质量评查工作机制的改变。今年2月份,该院出台《2015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方案》,由以往的“不定期评估”转变为“常态化评估”,扭转过去案件质量评查范围有限、内容不完善、成果转换不重视等不足。案件质量评查“升级”为重点评查、常规评查何专项评查三种方式,评查比率达到在办案件的20%。重点评查和常规评查实行一季度一报告,专项评查实行一次一报告。
“整治司法不规范,任何一个‘细枝末节’都不能放过,我们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办案制度机制,将检察权运行的制度笼子扎得更紧”。检察长朱文瑞表示。该院以司法办案活动为重心,强化案件监督,已成为提升司法办案质量、促进规范司法的一把利器。
范立是该院公诉科的一名主任检察官。自今年1月底上任后,4个月时间里,他已经办理案件89件97人,组内共办理案件218件253人。对这些案件,他将终身承担责任。
在确定为苏州市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后,该院迅速出台了10万字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了《主任检察官权力清单》和办案组内检察官、检辅人员《职权清单》、工作规程、监督办法等,对检察官办案实行积分考核制度、年审制度、司法档案制度,规定了24项一票否决行为。“案件质量现在真正成了我的‘生命线’,只有强化内外监督才能更好地拧紧确保质量的‘安全阀’。”范立说。
该院以改革促规范,针对改革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密集出台了《检察官履职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司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报告制度》、《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20余项配套制度。“我们注重用制度来管长远,通过建章立制,确保接下来每一个司法环节和每一个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从根本上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钮巧福表示。
吴中:
将软约束变为硬要求
“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项目结束后,张某给我一个信封,里面有两万元现金,说感谢我对他的照顾……”
5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审讯室内,一起涉嫌受贿案进入最后攻坚阶段,侦查员一直追问,书记员在侦查突破指挥平台中快速制作笔录,并在每一段重要供述后插入了不寻常的红色“标签”。
“笔录中这笔受贿原因记录不全,书记员看下,马上补充。”指挥室内,借助侦查突破指挥平台,指挥员通过点击红色“标签”回看视频,及时发现了笔录中的一处遗漏。
为积极应对司法规范化建设对职务犯罪侦查提出的更高要求,针对笔录录像同步落实难、指挥人员监督难、人员轮换衔接难、实时信息研判难、数据检索利用难等问题,吴中区检察院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自主研发了“职务犯罪侦查突破指挥平台”,通过完善侦查指挥模块、建立全程追溯机制,将规范侦查指挥行为的“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平台分为两大模块:“我的案件”模块适用于侦查员,倒逼侦查行为规范化,强化对侦查过程在双向监督;“突破指挥”模块适用于指挥员,倒逼突破指挥行为规范化,弥补了对指挥员行为规范方面的空白。目前,该平台实现了“三项目标”:“全方位指挥”确保指挥员对审讯、调查取证、后勤保障等指挥事项进行规范化的统筹安排,与侦查员、书记员、信息员四点间开展实时信息互动,实现由“一张纸一支笔”的静态指挥向“四点一平台”的动态协作转变。“全流程管理”将侦查过程细分为初查、突破、侦查、侦查终结和后侦查的五个环节并设置不同要求,既要求侦查员规范司法行为,也便于指挥员进行流程管控。“全数据检索”对办案中收集、产生的文本、图片、视频等信息存储、检索、分析,提升信息利用价值。目前,平台已录入工商、房产、社保、民政等多部门数据信息,为大数据时代规范开展侦查提供了数据基础。
自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吴中区检察院通过平台系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6件,立案数量同比提升30%,侦破效率提升了38%,案件自行突破率达100%,平台荣膺“2014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十大优秀创新项目”称号。
工业园区:
律师会见没了“挡箭牌”
“我们办理的不少反贪案件存在会见难、沟通难等问题,尤其是涉案5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会见更是难于上青天,园区检察院出台的保障律师权利意见很好解决了这些问题,真是及时雨!”在不久前召开的律师座谈会上,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丁律师不无感慨。
近日,针对辩护律师在实践中会见难、申请取保候审难、沟通意见难等问题,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同时,切实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提高司法公信力。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等三类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因为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具体界定存在差异,律师申请会见往往被“犯罪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各种理由挡在门外。该实施意见细化了涉案数额超过50万元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会见条件,明确了相关认定标准,为承办检察官把握尺度提供了有效依据,防止因概念模糊限制律师会见。如行贿人向未超过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一般不认定为属于“犯罪情节恶劣”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近日,该院已对叶某涉嫌受贿案、祁某涉嫌受贿案等涉案数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进行审查适用,取消了律师会见限制。
针对实践中辩护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经审查不批准变更的,要向辩护律师出具不批准理由告知书,说明理由。在必要时候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辩护律师、案管、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纪检部门参加,对是否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听证,听证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内卷。规定了定期审查制度,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视其态度及案件侦查情况及时做出强制措施变更。
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本版组稿:朱家春 李跃 李冰 曹洁 俞文杰 黄 芹 季俊强 王 洁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