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规:损伤古树名木罚款三倍以下

26.04.2016  17:04

  随着苏州市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其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也亟须进行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会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国土局等7家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最终确定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21个条文予以修改。

  市人大两项代表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 

  常委会会议通过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4月25日,苏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市会议中心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优化城区公共交通系统,加强道路交通综合管理”、“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两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通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

  交通拥堵已成市民出行的一大心病。杨忠伟、徐阿大等23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优化城区公共交通系统,加强道路交通综合管理”的议案。鱼米之乡苏州,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业、农村面临着外来污染和内生污染的双重挑战,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邱学林等10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的议案。这两项议案是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4月25日的会议决定将这两项代表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议案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随着苏州市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其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也亟须进行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会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国土局等7家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由相关部门对梳理出来的法规逐条提出修改意见,经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最终确定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21个条文予以修改。3月28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正案草案)》,4月2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其中包括,提请将《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植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并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截干切根,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为禁止行为。同时,将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损伤古树名木较轻的,每株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较重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提请将《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市、县级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立法法》和《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法制工委会同有关工委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查,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在4月25日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除一件没通过外,最终通过了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