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
一、取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2014年7月1日起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围绕这项任务主要做以下三方面工作:
1.苏州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文件精神共同下发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费字[2014]56号),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前置条件予以取消。
2.7月31日苏州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召开市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培训会议。解读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政策规定,并就制度建设以及管理运用等问题,特邀医院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讲解。
3、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以来,总体价格平稳,没有异常现象,也没有接到群众投诉反映。
二、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水电气价格政策, 即:电按照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82元/千瓦时收取;水按照非居民生活用水3.5元/吨收取;管道煤气按照其他(公用事业)3.443元/立方米收取。
三、医保政策方面执行情况
1.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的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以及向社会公开公示情况。
2007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地方规章《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明确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并先后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出台了《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管理办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医疗服务规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力促进了定点单位管理的规范,使我们的监督有章可循,管理有法可依。而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对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的单位的性质做任何要求,即不论该单位是否为公立医疗机构,只要其相关条件符合文件要求,就可以提出定点申请,按规定流程进行定点单位的审核审查。
为了实施规范管理,早在2005年我市就出台了对《苏州市区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认定工作规程》,文件明确了从受理、登记、检查、评审、公示到认定等工作程序。
经审批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单位名单和基本情况均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一系列的措施,从制度上保证了审批过程的客观公正。
2.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非公立医疗机构数量、服务量、报销金额的实际占比情况。
(1)苏州市共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120家,三级28家,二级92家;其中非公立医院45家,三级7家,二级38家。市区定点医院中,编制床位17025张,其中公立医院13809张,非公立医院3216张。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结报比例完全一致,由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规模、技术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差异,因此,总体上在年度结算基金总额中占比不高。2013年医保基金结算中,公立医院结算占比88.30%,非公立医院结算占比11.70%。
(2)苏州市共有定点基层医疗机构167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1010家,乡镇卫生院186家,民营诊所、门诊部共224家。2013年医保基金结算中,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结算占比64.30%,非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占比35.70%。
我市医保政策中对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报销比例和相关规范方面不设任何差异,即针对同一参保患者,在同级的公立医疗机构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待遇都是相同的,有力地推动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保证了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
3.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及存在的困难。
2012年我市出台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办法中明确采用“以总额预付为主,按病种付费、按床日费用付费和按服务项目付费相结合”的综合式支付方式。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及各项绩效考评指标合并下达。门诊医疗费用采用按实结付的方法,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直接划卡实现。
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结付比例、结付方式、总额预算等方面没有任何区别,均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