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正式颁布2016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日前,市政府下发《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对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前,为科学制定2016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征集2016年立法建议,共收到各地、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以及公民68个立法建议项目。经过遴选,市政府法制办对其中的32个政府立法项目进行了调查论证,并初步选定21个项目为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最终确定201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正式项目5项,分别是《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苏州市环古城河水上游管理办法》(废止)和《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废止),另有立法预备项目1件,调研项目4项;同意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正式项目10项,分别是《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修改)》《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园林分类保护管理办法》《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和《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另有预备项目2项,调研项目1项。此外,还有9部市政府规章和2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列入了2016年市政府立法后评估计划。
市政府还对2016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特别强调政府立法工作要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为争当“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服务,为提高全市人民福祉服务,确保政府立法工作始终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相衔接,与人民群众需要相呼应,与现代化建设进程相协调,努力使政府的每一项立法工作都符合法治精神、遵循科学规律、反映群众诉求、受到社会拥护、得到切实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