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公共文化服务办法”

02.12.2015  16:53

              近日,苏州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主导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对政府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该《办法》还提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在提高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方面,该《办法》不但要求政府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还进一步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免费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

  此外,《办法》还就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等内容给出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