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专项措施推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苏委发[2014]28号),日前,市人社局出台实施细则,提出了努力实现“2015年民营经济吸纳劳动力占全市就业人员总量的比重达到57%,2018年达到60%”的工作目标。该细则充分体现人社部门职能作用,切实结合工作实际,重点从企业引才、社会保障、企业用工三方面着手,进一步推动该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加大民营企业人才服务,为企业揽才。
加大各类优质人才引进力度。进一步深化扩大“苏州国际精英创业周”、“赢在苏州”国际精英海外系列创业大赛、“海鸥计划”、“校园引才计划”等人才工作特色品牌的集聚效应,注重贯彻落实相关人才支持政策,大力实施激励措施,持续打造人才环境优势,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
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结合企业内部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鼓励行业协会参与职称工作;将“组织单位职工申报职称”纳入企业等级评比考评体系。
优先选拔推荐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国家、省级专家。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支持,在评审中增加工作在一线的民营企业专家名额。对企业创新项目多、生产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适当倾斜,在评审时优先选拔推荐。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时积极争取省里支持,尝试建立“博士后预备站”制度;积极争取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积极组织海外校园行和国内校园招聘活动,协助企业引进合适的博士后。
落实民营企业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负。
延续降低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征缴费率的优惠政策。继续延长降低医疗保险费率期限,苏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征缴费率由原9%下调为8%的优惠政策, 延续至2015年底。
延长降低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建立完善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失业保险对用人单位的征缴费率由原2%调整为1.5%的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稳定就业岗位。
落实社会保险补助等各项政策。民营企业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规定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小微型民营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以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民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合伙经营企业,对当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或者民营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须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合法登记的民营人力资源机构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相关就业服务,并成功介绍失业人员就业的,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属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同时,为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对医保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医疗保险结算政策;为了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实行允许个体工商户转企一年内继续按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
满足民营企业用工需求,为企业解难。
继续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努力搭建双向交流选择平台,通过开展信息服务、政策咨询及维权服务,帮助民营企业找到合适的人才,帮助高校毕业生找到符合自身发展的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形势分析,开发企业用工指数(EEI)模型,密切关注我市就业形势,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信息引导。
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素质。继续实施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普惠制。以职称为抓手,建立民营企业专技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推进民营企业与技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使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无缝对接。鼓励和扶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