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07.07.2016  15:26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领导、教职员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促使中小学校科学决策和依法管理,维护校园整体和谐稳定,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苏州市近日出台《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在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达到全覆盖,有效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意见》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好本区域内的学校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聘任工作。学校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中小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在所从事的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且熟悉学校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各中小学校可结合本校实际,采用“专门法律顾问”模式、“法律顾问团”模式等灵活方式选择法律服务。
  《意见》明确了学校法律顾问的职责。法律顾问由中小学校自行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学校章程及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协助审查学校重大事项的相关法律文书;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及学校对外谈判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