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将上调孤儿养育标准

31.05.2016  12:06

      5月30日,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发出《关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为全面保障好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从7月1日起,苏州 市孤儿养育标准将进行调整,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920元提高至2080元,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从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60元。

      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工作人员表示,为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因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下降,切实保障孤儿享有社会福利的优先权利,此次出台的《关 于调整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明确,苏州市将建立与苏州率先发展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实现孤儿养育标准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增长,每年都将按 照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调整孤儿养育标准。同时,孤儿保障经费实行财政预算,实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弃婴是全社会最弱 势的特殊群体。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处工作人员提醒,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 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 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 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 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 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 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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