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实施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制度

09.11.2015  17:20

近日,苏州市司法局在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出台《苏州市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制度(试行)》,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制度》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是案件旁听的组织和实施者,旁听人员除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工作人员外,还可以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律管、纪检部门、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邀请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旁听案件包括在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重大疑难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同时,《制度》规定具体的旁听程序,旁听案件都是随机抽取或临时决定的。旁听人针对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熟知程度、举证情况、书面代理(辩护)词质量等出具旁听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汇总后,形成旁听结果,保证旁听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