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报》苏州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指导意见

10.12.2014  17:30
 

本报讯 记者 徐为军 通讯员 肖军 王璇 报道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从物业项目的承接、退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的相关职责。

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新建物业服务项目。业主(代表)大会应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与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同时,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期间责任范围内的遗留问题。另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拒不配合交接查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由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2014年12月8日《中国建设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