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新型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明明银行卡在身上,却收到了钱在异地被人取走或消费的短信。近年来,这种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数量日益上升。借由银行卡复制器等高科技作案设备,曾经最安全的银行账户被不法分子轻易洞穿。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苏州市中院昨日召开的新类型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记者获悉,2015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消费纠纷案件1380件,同比上涨148%。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消费类纠纷案件数总体呈快速上升态势,尤其是金融领域、食品药品、网络购物等新类型消费案件呈现爆发趋势。
2014年1月26日23时34分至1月27日0时15分,苏州新区的李某陆续收到其持有的某商业银行的一张银行卡被取现和转账的短信,可银行卡仍在李某手中,其并未进行转账和取现行为,为此,李某立即拨打该银行的客服电话办理了口头挂失手续,并立即报警。苏州高新区狮山派出所出警后,对李某的银行卡进行核对确认卡片信息,并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经核实,2014年1月26日23时34分至1月27日0时15分,李某的银行卡在江西省南昌市被分12次以转账和取款的方式取走存款62328元,而当时,李某人在苏州。为此,李某将办理该银行卡的银行告上法庭,认为该银行疏于管理和维护,存在过错,应赔偿其全部存款损失;银行则认为李某未能证明案发时异地交易系伪卡交易,且即便是盗刷李某也存在泄露密码的过失,银行不存在过失,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收到短信提示发现其所持有的银行卡连续发生多笔异地交易后,立即进行口头挂失并报警,报警时即将其持有的银行卡交由警方审核,在银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时,应认定案涉银行卡的异地交易为伪卡交易。银行作为发卡方应为保证卡内信息安全提供及时支持,案涉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使用,说明银行发行的卡片在技术上存在被复制、盗刷的风险,故银行应对案涉伪卡交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虽主张李某因自身原因造成密码泄露但其并未对该主张进行举证,故无证据证明李某对涉案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李某的全部存款损失62328元。
作为普通储户在遇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时,从维权以及保护证据的角度考虑,可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报警,并通知发卡银行,减少损失;2、第一时间收集该款项并非由本人支取或者消费的证据,如在收到资金转出短信通知时第一时间去附近银行查询余额或取款并保存打印的凭证,证明真实的银行卡仍由自己持有。李晓静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