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两司机发生碰擦后在高架上“较量”1200米
苏州的两辆汽车在高架上发生碰擦后,又多次发生超车、变更车道、“别车头”等危险行为,几番“较量”行驶1.2公里后,其中前车被撞到尾部后失控撞到护栏,酿成交通事故。因为后车司机“追逐竞驶”的行为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此案进行办理。这是苏州第一例“追逐竞驶类”的危险驾驶案。
事情发生在去年8月10日下午5点。当时,朱某驾驶客车从园区上高架回高新区的公司,行驶至S228转高新区方向的中环快速匝道口时,在右侧车道上沈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突然插了进来,朱某避让不及导致自己车辆右侧的后视镜和对方车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擦。
后车司机沈某立即鸣喇叭,示意朱某停车处理。朱某觉得自己车辆并无大碍,便不予理睬继续行驶。不料,沈某开车加速追上了朱某,还故意开到朱某的前面来了个急刹车,两车差点相撞。为了避开对方车辆,朱某向左变更车道,可沈某依然紧追不放。这样,沈某驾车在朱某的车前面刹刹走走了三四回。
接下来,朱某寻找机会超过了沈某的车辆。在此期间,两车又发生一次碰擦。沈某本想再加速去追赶朱某,没想到前方忽然出现一辆货车阻挡了去路,他只好紧急刹车,结果还是一头撞到了朱某汽车的尾部,致使朱某车辆失控撞上护栏。朱某随后停车报警。交警到场经调查后认为,在这起事故中,两人都有追逐竞驶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其中沈某驾驶的面包车是主要过错方。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中认为,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该案中,朱某和沈某的驾驶行为,就符合刑法中对“追逐竞驶”情节的认定。
相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在这起案件发生时,正值下班高峰,苏州市中环快速路上车速普遍较快,并且当天下雨路面湿滑,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该案中朱某和沈某是追逐竞驶的双方,但沈某是主要过错方,其做法很容易对周边第三方车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据了解,因为犯罪嫌疑人沈某追逐竞驶的违法行为危害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其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可以不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