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接种疫苗致死致残可获经济补偿 最高补偿可过百万
新华报业网讯 昨天,江苏省卫计委下发了《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如果疫苗质量没有问题,属于无过错药品不良反应,那么经过专家组鉴定,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此办法从2015年4月1日正式实施。扬子晚报记者于丹丹
●什么人可获得补偿?
接种疫苗后异常死亡或伤残的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补偿。南京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丁筱竹向记者解读,对于大家熟悉的发热、局部红肿等不在补偿范围内。如果疫苗质量没有问题,属于无过错药品不良反应的严重异常反应才获得赔偿。
江苏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马福宝所长介绍,从2008年开始,江苏省免疫规划确定的适龄儿童接种疫苗扩至11种,可以预防12种传染病。目前,全省每年常规免疫0-6岁儿童近600万,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11种疫苗2300万剂次。在2300万剂次中,报告的不良反应病例约在2万例左右,不到1‰。这个发生率还是比较低的,并且这两万例中,95%仅仅为局部疼痛、红肿的一般反应,出现过敏性皮疹等较重反应的仅有3%-5%。这部分不在获赔范围。
●能补偿多少?
最高补偿不超过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办法》所指的补偿为一次性经济补偿,其中包含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中上一年度是指引起异常反应的疫苗接种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龄以下死亡的,补偿3倍;1周岁以上死亡的,年龄每增加l岁补偿金额在3倍基础上再增加1倍,最高补偿不超过20倍;60周岁以上死亡的,年龄每增加1岁补偿金额减少1倍,最低补偿不少于5倍。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令第32号)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引起异常反应的疫苗接种时间的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高补偿不超过30倍,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同时对应补偿系数1-0.1。补偿金额=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补偿系数。
按此计算,2014年江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4346元,那么在2015年若发生疫苗事故,致死者最高可补偿34346×20=686920元;致残者最高可补偿34346×30=1030380元。
●怎么才能获得补偿?
必须经过专家组鉴定
怎样才能获得补偿?《办法》指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当由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省级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其它任何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个人均不能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