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厘清自贸区外资监管法规 为负面清单制度扫除藩篱

20.07.2016  21:40

  日前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18部行政法规、4件国务院文件和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一些条款,总体调整方向为,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自贸区可以暂停实施上述条款中对外商投资的相关限制。即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解决了负面清单制度与现行法规文件之间的冲突。

  解决“法规冲突” 为负面清单制度扫除藩篱

  2015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区中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而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散落于多个法规和文件中,呈现一种“碎片化”状态。四大自贸区开始试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后,受到了这些“碎片化”法规的掣肘。

  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是我国现行“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仍规定须经过审批。又如,负面清单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这一限制类中不含摩托车,但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却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

  “法规冲突”使得自贸区监管者们在推进工作时无所适从。在今年5月于天津滨海新区召开的《负面清单模式下我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研讨会上,四大自贸区代表全到齐,探讨最多的也是负面清单制度与现有法律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希望国家从立法层面,统一解决“上下内外”法规监管碎片化的问题,是自贸区监管者们的共同诉求。

  而在国务院宣布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这些相关法规文件后,“法规冲突”问题可迎刃而解。“这给四个自贸区对于外商投资监管的进一步创新创造了条件,使自贸区能更好的发挥试验田的作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改革开放处处长张焕波对中国网财经表示,“试验效果好的基础上,再从国家层面提炼、再在全国推广。

  多个产业放开限制 自贸区内外商可独资经营范围更广

  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的有关法规、文件中,还包括多个产业政策,例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盐业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政策法规中一些超出负面清单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措施,被暂时停止在自贸区实施。

  经调整后,在自贸试验区中,多个产业放开了限制,外商独资经营的范围比之前更广了。比如,将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矿井瓦斯利用;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