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刀自杀”,怎样的调查程序才让人信服

26.08.2015  09:12

  据报道,年仅24岁的阜阳女子娜娜(化名),今年7月初被发现在山东高密的出租屋内死亡,身上共有7处刀伤,其中脖子上的5处刀伤为致命伤。当地警方调查结果称死者为自杀,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家属对这一结果充满疑惑。8月20日,记者从高密市公安局获悉,山东省公安厅介入调查该事件,二次鉴定结果依然认定“自杀,不予立案”。

  在刑事司法中,立案侦查是一个事件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某一事情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的程度,当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如果离奇死亡,认为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首要的判断便是该人系自杀还是他杀。

  从这一案件的两次调查程序来看,对这一事件调查的“规格”是很高的,得出的结论也应当十分权威。既然如此,结论作出之前,对一些关键性疑点也应当经过了仔细斟酌并排除了其他可能。不过,从舆论反应以及当地警方的回应来看,似乎并不足以消解人们的疑窦。例如,正在做饭的人怎会突然自杀?警方的回应是:做饭期间突然看到或想到了什么,让她立刻产生了自杀的想法。但是,到底突然看到或想到的是什么?有无证据证明?不交代清楚的话,很容易让人怀疑这只是警方的想象。

  还有,把刀立在桌子上,自己伸脖子往刀口上划,一刀刀划伤后死亡。这么匪夷所思的自杀方式,到底有哪些证据支持?当地警方不能以“不便透露”为由简单回绝。此外,“写作内容符合自杀前心理状态”的那本日记里到底写了啥,如果不涉及隐私,也不能简单地以“不方便向外公示”而回绝。

  经过两次鉴定得出的专业结论,应当是慎重的。而且,既然此案引起了家属的质疑以及公众的关注,那么,当事警方应用易于理解的通俗性话语阐释专业结论,结合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物证、书证等各方面证据,综合说明得出自杀结论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支撑,同时回应各方质疑。

  实际上,在很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些死者家属对公安部门给出的死因鉴定多有质疑,这也是家属以及公众对超脱利益相关方的独立调查的期盼。在此意义上,不妨借鉴英国以及中国香港等地经验,设立独立的死因裁判法庭。所谓死因裁判法庭,是特设的专门裁决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原因的特别法庭。它的存在有效避免了因非正常死亡案件导致的社会矛盾。这样既能消解各方疑虑,又能减轻当事警方的压力。

  当然,在现有的司法条件下,如果复议后死因判定还是不能让家属信服,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请求进行立案监督,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局。

  一个严肃的、经得起各方面推敲的有效结论,应当能消解各种疑问,让人释然。

  □刘高(律师)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