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喜欢在朋友圈发状态,晒晒美景、美食和美拍,发发自己工作、生活、感情中的所思所感,可朋友圈也不是“随心所欲”之地,毕竟微信朋友圈归根到底还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江东所民警小佘在坐前台值班,就遇到了因为朋友圈里,有人发布关于自己不实言论引来麻烦,而前来求助的李小姐。
李小姐称,一天下雨,她下班顺路捎带同一部门的同事小王回家,刚好在小区门口遇见了他爱人,谁知小王这几日正和爱人闹矛盾,小王爱人不由分说,就堵上车门,拍摄照片,上传朋友圈,称小李是“小三”,由于小王爱人的单位和小李他们是同一系统不同部门,朋友圈交集很多,小李一下子成了系统的“话题人物”。还没结婚的小李一度不能正常上班,她怀着满心的委屈,前来求助民警。民警告知李小姐,小王爱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建议小李固定相关证据后报警。
微信朋友圈与大家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大家可以在朋友圈分享生活点滴、观点见解,但是即使在网络中,也应像现实生活中一样,谨言慎行,在此,警方提醒大家:
第一,微信朋友圈虽然大多数是熟人之间交流的圈子,但是仍有一定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如果在这样一个熟人圈子发布侮辱性的言论,经过熟人间的口耳相传,很快就会通过网络空间传播到现实生活中,同样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伤害。因此,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发布的朋友圈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第二,受到法律约束不等于没有自由,有的网友每当遇上不顺心的事情时都喜欢发个朋友圈吐槽或者抱怨这也没有问题,但是一定要把握好尺度,不要发表、传播任何不实信息或者侮辱性言论。
第三,一旦遭遇了类似的网络侵权行为,请在第一时间使用自己能够达到的技术手段对相关的页面、数据进行保存,也可以向有关软件或网站方寻求帮助,告知自己要固定电子证据,以便获得软件或网站方的技术支持,固定证据的过程最好要进行公证。此外,如果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