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解读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结合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日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以苏财工贸〔2016〕13号文联合印发了《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省经信委产业政策处对该《细则》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财政补贴范围
《细则》规定,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我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财政补贴方式
《细则》规定,对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进行财政补贴。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2016年3月底前按各省辖市推广任务数量预拨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与本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本细则规定程序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
2017年3月底前,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清算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车辆购置)、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季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
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市)、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产业政策处供稿 中国江苏已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