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补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关于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苏财工贸〔2015〕12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根据今年4月省政府在南京召开的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会议精神,以及今年以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对《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5〕19号)作如下补充规定和要求:
一、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均按属地原则申报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其中: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三、明确最高补贴限额。补贴标准按苏财工贸〔2015〕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但省、市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汽车售价的80%,省、市补贴总额超过汽车售价80%的,按照汽车售价的80%给予补贴(由省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60%)。汽车售价是指扣除国家补贴后在江苏的销售价格,由汽车生产企业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定。
四、调整新品研发奖励标准。享受研发奖励的新产品需形成实际销售(销售数量在10辆以上)。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奖励时需提供有关车型销售情况的说明和凭证(销售合同、发票等)。
各市应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有关精神,对本地区实际推广应用的符合规定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各地落实和兑付补贴资金情况将作为以后部、省级新能源汽车奖励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苏财工贸〔2015〕19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准确申报省级财政补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