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第7号)

19.03.2020  22:45

为进一步加强靖江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入境来靖人员健康安全,严防疫情输入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入境来靖人员,指抵靖之日起前14天内有疫情国家(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目前仍在境外的靖江市民,以及拟到靖江学习、工作的中外籍人士,请自觉配合当地防控管理,加强自我防护,减少长途旅行可能产生的感染风险。

三、入境来靖人员应提前登陆“苏康码”或“祥泰码”平台进行健康申报,并如实履行健康状况、旅行或居住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

四、入境来靖人员抵靖后,应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行或居住史、健康状况等,并自觉配合实施14天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具体疫情防控措施由疫情防控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费用自理。

五、入境来靖人员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境内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六、全市涉外单位必须及时对本单位入境来靖人员履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报告、健康管理等涉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宾馆酒店要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做好入住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询问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中外人员,做好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健康管理等工作。

七、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外事、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海关、边检等部门要协作联动,履行部门责任,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八、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有疫情国家(地区)旅行或居住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对违反涉外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形,广大市民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咨询、举报电话:12345。

靖江市应对新冠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