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联合印发《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6]32号
江苏艺术基金理事会、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江苏艺术基金各申报单位和个人:
为促进艺术繁荣发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文化治理体制改革,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参照国家艺术基金模式,省级设立了江苏艺术基金。为加强艺术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制定了《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 财 政 厅 省 文 化 厅
2016年8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印发
附件
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江苏艺术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艺术基金重点用于:支持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 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用于征集收藏的经费不超过预算安排资金的10%。
第四条 江苏艺术基金主要采取资助、奖励方式,适当兼顾有偿资助,每年将募集的部分资金进行稳定投资,逐步实现利用自身收益进行循环投入的目标。
资助主要分为两类: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补助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及其他社会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匹配性资助;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江苏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江苏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下设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既是江苏艺术基金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也是省文化厅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具体负责艺术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文化厅共同制定江苏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参与制定项目管理等实施细则;
(二)负责艺术基金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核定年度艺术基金经费预决算;
(三)负责年度艺术基金的下达;
(四)配合省文化厅加强对管理中心的财务管理,参与对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江苏艺术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等实施细则;
(二)指导和督促管理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协助管理中心做好艺术基金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上报年度艺术基金分配方案;
(三)审核和指导管理中心按规定编报艺术基金预决算;
(四)指导管理中心提高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江苏艺术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江苏艺术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审查年度资助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审核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三)审核江苏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江苏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并认真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报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如实反映艺术基金财务收支状况。根据省财政厅预算批复,负责艺术基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拟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艺术基金资助项目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并报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批;根据签订的项目协议按进度拨付资金;认真考评每个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
(四)负责管理中心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艺术基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艺术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艺术基金预算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艺术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艺术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包括省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两部分。管理中心应按照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编制省财政拨款收入预算,按照预计可能获得的捐赠等收入测算编制其他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资助支出预算和组织管理支出预算。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年度拟资助项目规模和下一年度项目资助支出需求情况测算确定资助支出预算;根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组织管理支出预算,按照不超过艺术基金年度预算收入数的3%执行,具体年度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按规定编制的年度艺术基金预、决算,经省文化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经批准后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艺术基金收入包括:
(一)省财政拨款;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艺术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依法取得的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四)捐赠收入原则上用于项目资助支出,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是指支付给项目申报主体专项用于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以及管理中心文艺作品征集收藏等方面的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为开展艺术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支出主要包括:
1.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开展与艺术基金项目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支出。主要包括开展项目申请、评审、检查、验收等所需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等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单位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费用、专家劳务费等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以及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纳入专家范围。
3.专项审计费。指对艺术基金项目进行中期或结项专项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所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4.委托验收费,管理中心委托社会组织或相关机构组织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所支付的费用。
5.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运行维护费,指艺术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方面发生的费用,按照信息系统开发采购所确定价格和有关运行维护协议(合同)执行。
6.租赁费,指租用办公用房、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等方面的费用,按照所签协议(合同)执行。
7.宣传费,指艺术基金宣传工作发生的支出。
8.其他与艺术基金管理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各项劳务费开支标准:
(一)临时聘用人员费用,指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人员所支付的费用。临时聘用单位人员按照双方单位所签协议(合同)执行;临时聘用社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执行;
(二)专家劳务费,指管理中心支付给有关专家的评审费、验收费、咨询费、讲课费等,根据专家的级别分类核定。
1.评审费。采取集中评审的,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支出评审费;采取通讯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评审项目实际情况,参照集中评审的标准酌情降低支付标准。
2.验收费。根据专家实际参与艺术基金项目结项验收工作时间长短,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支出验收费。
3.咨询费。根据艺术基金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支付专家咨询费。
4.讲课费。按照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支付专家讲课费。具体支付标准根据专家的技术职称分别核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九条 艺术基金组织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和财务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和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江苏艺术基金采取项目申报制。申报专项资金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文化事业单位、社团以及对江苏文化事业发展起推动与引领作用的个人。
(二)各类企业、文化事业单位、社团,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助经费做到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确保专款专用。
(三)个人申报项目能完整提供申请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单据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由各申报主体依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填报相应的申报报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申报主体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作出书面承诺,如有虚假,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基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本基金项目的;
(三)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艺术基金采取专家评审制。
(一)评审原则
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依托专家、严格程序、择优支持、公正合理,考量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评审原则,由管理中心组织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过程
管理中心按照《江苏艺术基金章程》和本办法,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组织项目评审。
1.资格审查。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入网络初评。
2.网络初评。按申报项目分类,从基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通过网络进行分组初评,根据汇总初评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进入复评的项目。
3.会议复评。对进入复审的项目,组织专家分组复评和现场答辩,根据汇总复评结果,提出拟资助的项目。
4.额度审核。组织项目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对拟资助项目的申请额度进行审核,提出资助额度建议。
5.项目审定。理事会审定复评结果和资助额度。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审定的拟扶持的项目,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要求,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上报的基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艺术基金资助项目采取结项验收制。管理中心组成结项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江苏艺术基金项目资助协议书》,对资助项目成果进行检查、评定、验收,并出具专家组结项验收报告。不合格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艺术基金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定向捐赠的年度收支余额应单独核算,可继续用于下年度项目资助。
第二十九条 艺术基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基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和个人要在项目实施的年底向管理中心报送基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年底前,管理中心将全年所有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以后年度基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基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基金,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和个人申报本基金的资格,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依照《财政违反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