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局与市卫计委联合出台《苏州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规定》

23.08.2016  18:31

  近日,为配合我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市档案局在做好进馆指导之余,主动与市卫计委协商,联合制定了《苏州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规定》的出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工作提出了要求并提供了依据。
  《规定》界定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概念主体,明确了其管理机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提出了这一类档案实体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标准,并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原良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