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定:领导不因职务变动或已退休而免予责任追究

14.07.2015  13:14

  

  新华报业网讯 昨天,南京市委公布了《南京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南京将进一步严肃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或已经退休的,责任将“照追不误”。

   不因职务变动或已退休而免予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

  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其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如果岗位调整或退休了,是否会“既往不咎”?办法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应当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11种情形,党委领导班子要被追责

  对于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办法明确了11种情形,符合其中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具体情形包括,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支持、不配合或干扰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职;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致使职责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不力,致使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发生,或者未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以及用人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等。

  对于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明确了6种情形。包括纪律审查工作不力,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放任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拖不决、虚假报告、徇私舞弊,或者违反纪律审查程序和办案纪律致使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冤假错案的。

   主动查处问题的,可不被追究责任

  发现问题,还将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凡是所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应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提到了何种情况下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何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或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免于追究责任。

  比如,被查办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是在本届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内发生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主动进行查处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处情节,符合上述情节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受到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归入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停职检查处理期限为三个月。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追究责任,如果有异议,领导干部还可以申辩。办法明确,还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注意听取领导干部本人意见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追究的决定机关或者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作者:鹿伟

原标题: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