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孙女上学老人把房子送儿子 儿子离婚媳妇欲分一杯羹
龙虎网讯 两口子闹离婚,老公把房子产权90%过给了他父亲,老婆遂将老公和老公公告上法庭,称房子是老公公赠给老公的,老公现在回赠就是恶意处置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将产权归还至丈夫名下。南京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老公公当初赠房是为了给孙女入学用,并非真的是要把房子给儿子。就算是真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也是对儿子的单方赠与,与儿媳无关,遂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老婆要老公公把房还给老公
李菲起诉称,去年11月,她起诉要求与丈夫陈明离婚,但陈明在收到诉状后,竟然将房子90%的产权份额赠与了老公公陈龙海,这是恶意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陈明将房子90%的产权份额赠与陈龙海的行为无效,并判决陈龙海将房子90%的产权份额归还至陈明名下。
法庭上,陈明辩称,房子系父亲陈龙海于1999年房改时购买。2006年2月,他和李菲结婚后,于2009年10月生下女儿陈蕊。为了使女儿能够进入好幼儿园,李菲和自己及父亲协商,将陈蕊的户口申报在父亲房子中。2012年,根据玄武区教育局的要求,需要入托或入学的孩子的父或母应在该学区有自己的房屋,他和李菲便多次与父亲陈龙海协商,请求陈龙海将房子在形式上赠与自己名下,以此解决陈蕊入托入学问题。同时,他承诺,等陈蕊入托入学以后就将房子转赠回陈龙海名下。因此,2012年9月时,陈龙海将房子给了他,并非实质性赠与自己,请求法院驳回李菲的诉讼请求。
陈龙海则辩称,根据约定,陈明本来是应该将房子产权全部转赠回自己名下的,之所以还留了10%的产权份额在陈明名下,是为了日后孙女在附近的一所名小学上学。所以,房子一直属于自己所有,自己从未真正表示要把房子赠与陈明,所约定的赠与合同只是为了让孙女顺利入学而办理的形式上的转让,请求法院驳回李菲的诉讼请求。
老公公是否真赠房成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陈龙海当初的赠与意思是否真实,赠与合同是对陈明个人的赠与还是对李菲与陈明二人的赠与。
李菲认为,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陈明为陈龙海购房支付部分购房款,为此,李菲提供了《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一份,证明陈龙海在2013年4月18日以10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子,并认为陈龙海作为一名公务员,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这么多钱,其中有部分房款系陈明支付。但是,陈龙海父子则认为,该份证据与该案没有关联性,李菲不能仅以猜测推定陈龙海将房子过户给陈明是赠与行为。
法庭上,陈明提供了《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一份,证明此前发生在自己和父亲之间的一系列产权变动行为,是依据入学政策以便陈蕊顺利进入小学上学而做出。李菲表示,无法确认该文件的真实性,但承认当时的入学政策基本如文件所述,陈龙海将房子赠与陈明确是为了解决陈蕊的入学问题。
法院认为即使真赠房也与儿媳无关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即使2012年9月陈龙海签订的《赠与合同》真实有效,该赠与也应当视为陈龙海对陈明个人的赠与,而非对李菲与陈明二人的赠与。陈明受赠后如何处分该财产不影响李菲的合法权益。李菲未提供证据,证明陈龙海将房子赠与陈明系附条件赠与,所以,对李菲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那么,陈龙海父子间的赠与合同到底是否有效呢?法院认为,结合案情及相关证据看,陈龙海父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菲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据此,应当认定,陈龙海将房子赠与陈明并非陈龙海的真实意思表示,陈龙海同意李菲等人将户籍迁入至房子内,均是根据当时的入学政策,以便陈蕊能顺利地入学,陈龙海通过赠与的形式使陈明登记成为房子的权利人,而房子的实际权利人仍为陈龙海。因房子的实际权利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在陈明将房子90%的产权赠与陈龙海前,房子的实际权利人仍为陈龙海,故李菲认为陈明将房子90%的产权赠与陈龙海系陈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的诉称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菲要求陈龙海将房子90%的产权份额归还至陈明名下的诉讼请求,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菲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来源: 扬子晚报 编辑:叶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