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为见孙子 昔日儿媳成为被告

30.09.2016  18:46

近年,隔代亲属的探视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日前,我市孤山法庭也审结了一起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对失独老人获得隔代探望权后激动得老泪纵横。

 

案 情

 

儿子去世后,老两口难见孙子

 

张某与李某婚后恩爱,2008年生育儿子张某某。张某父母当上爷爷奶奶,十分高兴,忙前忙后照料孙子,一家人三代同堂,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发生事故死亡。此后不久,李某带着不满一周岁的儿子回了娘家。

 

老张夫妻俩在失去独生子悲痛之余,想到儿子生前曾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得到保险金。因保险金分配问题,李某对老张夫妻俩不满,一气之下拒绝老张夫妻俩探望孙子,并将老张夫妻俩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老张夫妻俩返还一半的保险金。在判决执行中,老张夫妻俩要求行使对孙子的探望权再给钱,但李某坚决不肯。双方因此事进一步闹僵。

 

此后多年,老张夫妻俩难得见到孙子,在孙子上学后,他俩常常跑到孙子的学校等下课,为的就是能多见见孙子。难熬思孙之苦,日前,老两口走进孤山法庭,诉讼要求每星期探望孙子。

 

焦 点

 

法律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对孙子女有探视权

 

在法庭上,李某拒绝老张夫妻俩每星期都探望孩子,认为这样会干扰到她的生活。她还称,老张夫妻俩看孩子她没有阻拦过,但是每次两位老人看孩子时,都给孩子讲一些以前的事情,弄得孩子情绪受影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老张夫妻俩则声称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他们理应享有探望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之后,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我国《婚姻法》虽仅明确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同时法律法规并未禁止。

 

此案件中,老张夫妻俩在痛失独子后,要求探望唯一的孙子,合情合理。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允许祖父母探望孙子符合公序良俗。

  

调 解

 

老两口每月可探望孙子两次

 

法官决定尽量通过调解,协调双方矛盾,于是耐心做李某的思想工作。

 

李某听了法官的劝告,觉得有道理,但想到之前和老张夫妻俩为保险金发生的争执,还是觉得心里不舒服,不肯在探望权上让步。法官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告诉李某,孩子失去亲生父亲,心灵已经受到创伤,爷爷奶奶经常探望,可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使孩子从阴影中走出来。最终,李某同意老张夫妻俩行使探望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老张夫妻俩可每月定期至李某住处探望孙子两次,每次两小时,李某予以协助。

 

【法官说法】

 

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还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此案的讼争标的“探望权”即属后者范畴。父母对子孙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感,该精神寄托感的具体表现是能否得以与子孙相处、看望、问候、关爱等。

 

此案中,原告方老张夫妻俩在行使对孙子探望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被告李某的协助配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既有监护儿子的权利,也负有让儿子健康成长的义务,而儿子的健康成长与否,物质与精神需求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被爷爷奶奶所关爱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原理。

 

所以,虽原、被告双方存有矛盾,但希望孩子健康成长,为双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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