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惩治公务员腐败的启示
腐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地区都面临的难题和挑战。美国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的腐败大案,每一次腐败高潮都引起举国讨论与反思。多年来,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遏制腐败,同时维护司法权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美国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严密的预防、惩治腐败的机制。然而,金钱的腐蚀无处不在,如何防止金钱与权力结盟,仍旧是美国社会必须时刻警惕的问题。另一方面,与他国加强反腐国际合作,防止美国成为腐败分子的避风港,也应成为美国打击腐败的一个努力方向。
政府雇员约束多
人走到哪里都免不了人情世故,美国政府公务员也一样。杰森·威廉是记者的一位朋友,在联邦法院工作。他和同事之间常常有些礼尚往来。每当有人离职,全体同仁中午到餐馆聚餐,AA制结账;他的上司喜欢酿酒,一到圣诞节每人都会收到一瓶家酿葡萄酒;年终大法官自掏腰包例行请客,大家一起吃披萨。
杰森的手机是单位发的,他从来不私用。除了在办公室加班,他几乎总是下班就回家,没有额外应酬。他说:“我们每年都要进行廉政和保密教育。不能接受请客送礼,办公室没有咖啡也没有点心,连饮料都是自带。”
杰森的夫人告诉记者,很多普通人能享受的折扣都注明“联邦政府雇员除外”。每年圣诞节之前一些私营公司老板常常发礼品卡,给员工买火鸡或数十美元的自选礼品等等,联邦政府雇员都无缘享受。
整体而言,美国联邦政府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属于中等水平,低于多数经济效益好的公司,高于很多不景气的公司。但作为联邦政府雇员,也有一个明显好处,就是工作稳定,竞争压力远低于大多数商业公司。因此很多人仍旧愿意在联邦政府工作。
美国政府现行公务员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初。当时肯尼迪政府着手制定政府官员行为准则,而这些准则远高于一般法律标准。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颁布行政命令,规定公职人员必须避免的六种行为:一、利用公职谋私;二、偏袒任何组织或个人;三、妨碍政府的工作效率或效益;四、丧失行为的完全独立性和公正性;五、在官方渠道之外做出政府决策;六、违反诚信制度的行为。
1978年,美国开始全面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制定了《政府伦理法》,建立了政府道德办公室,是反腐败的一个标志性事件。1989年该法案再次修订,更名为《政府伦理改革法》。
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检举者保护法》,所有向公众或当局揭露政府机构不当行为的人都受到法律保护。政府雇员有权提供本机构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不善、浪费资金、滥用权力或者对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证据,而不用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并且除非本人同意,否则不得暴露检举者的身份。
违法代价高昂
美国的联邦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相当于行政15级以上的官员,都需要申报本人、配偶以及他们抚养的子女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劳务所得和投资收益、买卖所获、年度累计超过200美元的礼金礼品、赔付和债务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官员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某官员伪造申报信息,或者明知规定但是故意不按时间申报,须将案情通报联邦司法部长。司法部长将通过地区法院对该名官员提起民事诉讼。伪造申报信息者最高罚金5万美元,或一年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明知规定但是故意不按时间申报的最高罚金为5万美元。逾期申报也会面临处罚。
杜克·坎宁安,退伍军人,曾屡立战功,多次获得各种勋章,1991年起任加州选区的国会众议员。2005年承认接受240万美元贿赂、2004年报税时瞒报所得税,被判处8年零4个月有期徒刑,支付180万美元罚款,并被免去国会议员职务。
约翰·G·罗兰,1995年至2004年任康涅狄格州州长,是该州有史以来任期最长的州长,曾经两次被定重罪。2004年他因贪腐调查被免职,因诚信欺诈、偷税漏税等罪名被判处10个月监禁及4个月在家软禁。2014年,再次被起诉,因选举舞弊、非法收取3.5万美元竞选咨询费等七项罪名,被判处30个月有期徒刑。
中美合作反腐
美国国际反腐合作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水门事件”暴露出美国海外公司大量行贿丑闻,导致1977年美国出台《海外反腐败法》。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国际反腐合作迅速发展,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将反腐国际合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近年来,中美之间的反腐合作也有了突破性进展。2015年6月,第七轮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 中,双方将反腐合作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并达成了协议。美方承诺愿与中方一道为打击跨国腐败作出表率,包括实施二十国集团相关反腐败准则。双方重申了在“打击跨国贿赂、拒绝避风港、资产返还、提高公共领域廉洁性等方面所作的承诺”。
9月18日,中美两国司法执法和外交等部门密切合作,将潜逃美国14年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杨进军强制遣返回中国。这是美国首次向中国遣返公开曝光的“百名红通人员”。
美国司法部发言人彼得·卡尔最近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美国司法部每年都通过‘美中执法合作联络小组’与相应的中国政府部门举行会晤,定期讨论包括两国追讨逃犯在内的执法问题。我们致力于这么一个原则,亦即美国不应该成为贪官及其赃款的藏身之所。”
在中美合作缉拿贪官的“猎狐”行动方面,美利坚大学法学院教授基斯·亨德森认为,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授权签署国进行国际执法合作,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个公约。“这个公约包含一项非常特殊的条款,它允许签署国把这个公约作为引渡某人的一个法律基础。因此,签署国不一定再需要一个非常复杂的、经过谈判达成的双边引渡协议,但前提必须涉及腐败指控。”
美国布朗大学教授蒂亚戈·迪亚兹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打击腐败已经在国际层面被赋予了道德优势。(记者李大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