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一国企主任被控受贿90万余元 羁押期间病亡

20.03.2015  11:22

  贪腐的官员在被立案调查后,因身体原因羁押期间病亡,他们被查扣的非法所得该如何处理?最近,南京中院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名国企的中层干部,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但是在案件审理期间病亡,检察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南京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昨日一审宣判,病亡嫌疑人此前被扣押的将近90万元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羁押期间,受贿嫌疑人病亡

  张某是江宁某国有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虽然在公司里不是高层领导,但张某这个位置很重要,大小的工程老板都得找他帮忙,红包没少收。

  2013年夏天,张某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案发后,张某及其家人一共退缴了90.79万元财物。这笔钱,后来被检察院以涉案款的名义扣押。

  侦查机关查明,张某从2012年到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替人办事后,先后分20多次,收受多人财物共计90万多元。2014年1月2日,江宁检察院向江宁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月16日,案件在审理期间,张某因疾病死亡。

   扣押的钱款怎么办

  张某死亡后,他的妻子向检察院提出,没证据证明赃款去向,也没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系违法所得,对扣押的财产,她依法享有财产权利,所以要求检察院返还。

  南京中院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此前,我国施行的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死亡,对案件的审理随之终结。而对违法所得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4年4月,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没收张某的违法所得90万余元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近亲属认为涉案钱物并非违法所得,需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则需明确表示放弃。

  半年多时间过去了,对张某被扣押的财产案件即将开庭审理,张某的家人既不肯出庭,也没明确表示放弃这部分财产。后来,法官只好挨个征求家属意见。

   法院判决

  被扣财产为非法所得,应没收

  不久前,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家人对他犯受贿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检察机关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赃款去向。所以他们认为,检察院无证据证实扣押在案的钱款是张某的违法所得。而作为张某的妻子,对这些财产享有相关权利。

  南京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则认为,张某受贿的案件,前期调查已经结束,被告人张某前后的供述很稳定,而且有他的辩解等证据,能认定他涉嫌受贿违法所得为90.79万元,依法应当对他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昨天下午,南京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以及一瓶50年贵州茅台酒,均依法应予没收。宣判结束后,张某的家人表示会考虑上诉。

   律师

  新刑诉法终结“人死事了”的尴尬

  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尹长松律师称,以往类似案件,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起诉阶段,证据确凿充分,可被告人却在法院判决之前死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涉案的财产和违法所得如何处理,最终因于法无据,无法处理。这样一来,某种程度上会导致贪官以“自杀”来逃避法律惩处。

  而新刑诉法实施后,终结了“人死事了”的尴尬。尹长松称,南京中院的此次判决,在江苏开了先例,对反腐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