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缘何被认定无效
06.08.2015 10:23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通讯员朱梦琪许 跃)今年1月,孙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9盒“莲芯茶”花费831元。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后发现产品没有保健品批文,且添加了没有食用安全证明的“莲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按货款金额十倍赔偿。
网购平台认为,孙某在购买前已签订一份包含“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网购平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管辖的网络服务协议,且有特别标注,故认为本案应移送网购平台所在地管辖。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该“约定管辖”条款对双方均有效,但其内容排除了以合同履行地即本案中孙某住所地张家港法院管辖,一定程度上加大孙某主张诉讼权利的成本,对其而言无法谓之公平合理。故法院驳回网购平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购平台以自行制定规则、网站对外公示的方式,对协议管辖条款作出的规定,有赖于相对方必须准确查阅到现行规则、并在大量信息中予以检视获悉。该方式无法被孙某直观知晓,故尚不足以认定网络平台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孙某注意,因此,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对孙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编辑: 刘 明、王瑶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06.08.2015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