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应细化
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举行联组审议
昨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情况,开展联组审议。这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为提高审议质量和效果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
加强预付式消费的监管、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确保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联组会上,六位常委会委员就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话题分别进行了发言,表达了意见和建议。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将于今年7月提交常委会会议初审。
建议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问题进行细化
“新消法规定网购商品除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所列商品外,均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马向真委员指出,在实践中,法律的落实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有的商家擅自缩短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有的商家单方制定霸王条款,扩大不予退货商品的范围,提高无理由退货的门槛;有的商家设置退货附加条件,比如要求退货前必须先填好评等。因此,他建议对什么是“商品完好”进行定义,对“不宜退货”的商品予以进一步解释;同时增加经营者对不适宜7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提醒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建议进一步完善退货的程序,落实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责任等。”马向真委员表示,网络商品经营者还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
此外,唐建委员建议在消费维权中充分发挥企业、市场、政府、社会各自职能,努力形成各方共治的良好局面。董启彬委员建议要重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激发农村市场消费潜力。邵伟明委员建议在地方立法中解决消费纠纷举证责任、特许经营连带责任及第三方检验检测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振消费信心。
预付式消费资金应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监管
随着信用消费的出现和电子消费的便捷化,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目前我国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立法还处于摸索和空缺阶段。如果预付式消费得不到有效的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很容易导致非法集资现象,破坏经济秩序。”李萍委员说。
“鉴于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广泛性和复杂多样性,想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法规范、行政监管、诚信建设、行业自律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李萍委员表示,首先要健全相关立法,严格准入制度,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她建议加强市场监管,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对预付式消费票证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定期对发卡机构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已收取的预付款进行严格监管,建立专门账户,防止因经营者抽逃资金、停业或破产等使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加大对失信经营主体的执法力度,甚至实施惩罚性赔偿,让违法的失信者得不偿失。
“将企业诚信、经营状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建立不良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李萍委员还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售与经营制度,建立行业内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监督机制,如实行先行赔付基金、发卡资金第三方存管、相关企业联保等措施,切实保证经营者的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
建议将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纳入企业诚信管理
当前,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窃取、非法使用呈爆发式增长态势。2014年12月,大量12306用户数据被泄露,公开传播的数据涉及13万多条。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发布《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显示,近一年来网民们因为垃圾信息、诈骗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等,导致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人均124元。
周来水委员分析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因素主要包括:商家不合理地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商家不当的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商家非法交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漏洞通过木马病毒等恶意软件非法窃取用户信息等。
虽然我国宪法、民法、刑法、消法等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因此,他建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损失赔偿条款,例如借鉴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立法经验,如消费者所受损失可以厘清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无法确定其个人信息受侵害损失的,设立最低赔偿金额500元或更高金额,以遏制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
“建立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和制度,”周来水委员建议,应该充分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监管优势,制定行业客户信息管理规范,将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加强各行业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记者黄欢
编辑: 项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