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未经授权使用网络图片 法院判其侵权并赔2800元

11.02.2023  18:42

  中新网江苏新闻2月10日电(王慧子)互联网上有大量可以直接获取的照片、手机壁纸、卡通形象等,这些图片能随意使用吗?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00元。

  原告贺某某是网络平台认证的一名设计美学博主。2021年5月,贺某某在微博上发表了个人创作的“白色熊熊”系列卡通图案,被大量浏览、点赞。被告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经营一家家居旗舰店。2022年1月,贺某某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进入被告经营的店铺,见该店铺内销售的布帘与涉案白色熊熊”图案高度相似,售价为28元至77元不等。贺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庭审中,贺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其创作的涉案图片的源文件,并当庭展示了该图片的设计图层。经当庭比对,涉案侵权图片与原告创作图片的底色、构成要素、文字内容及字体、装饰基本相同。

  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能够体现出创作者的自主选择与独特构思,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在其平台上公开发表了涉案美术作品,被告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印制的图案仅在横竖排版和文字排列方式上与涉案美术作品稍有差异,但图片颜色和要素组成、字体等基本相同,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印制有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图片的商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贺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同时,被控侵权图案被被告上传至其网络店铺,作为涉案销售链接商品的介绍展示,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在被诉商品中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贺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800元。(完)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