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立法,要明确“前科准入”问题

31.03.2016  09:10

  3月2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多部门约谈5家网络约租车平台,通报了网约车平台存在的驾驶员招录把关不严、违法和事故多等五大问题。据官方的通报,经初步排查,深圳市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

  逾1600名网约车司机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这在网上引发了热议。司机有犯罪前科,到底能不能开专车,成了讨论的焦点。有人说,这涉嫌前科歧视,有前科者也有法律保障的重新就业和工作权利;也有人说,专车是个快速流动的“密闭空间”,在司机具体驾驶行为难以实时监管的情况下,要保障乘客安全,在前置环节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准入把关,将其纳入特种行业进行前科检查或犯罪排斥,无可厚非。

  应看到,深圳官方此次对有前科的网约车司机止于“数量通报”,并未要求将其逐出,更未明确提出“有前科不能开专车”的绝对化命题——尽管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官网上公布的该委“2015年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深圳去年年底拟提出“专车驾驶员准入机制”,条件之一就是“近3年内无吸毒、刑事犯罪记录”。但其通报将公众导向对该问题的思考,却非坏事,因为网约车领域涉及前科的准入门槛问题,迟早都要面对。

  有犯罪前科能否当专车司机,这其实是个技术性议题,很难用“”或“不能”简单回答。实质上,Uber在美国就会通过身份证验证程序,查看司机过往7年的法院记录;而拿出租车比照,很多地方规定了出租车司机几年之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像上海是5年。今年1月上海一名孕妇被正规出租车司机劫杀,凶手在2011年曾因涉赌被行政拘留过,但还是顺利通过的哥门槛,就引发质疑。这也部分支撑了某些资质审查的必要性。

  但犯罪不能一概而论,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也有不同类型。有些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犯罪、抢劫罪等,有这类前科确实可能增加不稳定的几率,基于出租车(广义上)行业的服务业属性和保障乘客安全之需,适当限制或许可理解;但这不宜扩大范围,在暴力犯罪、交通肇事和对未成年人侵害的犯罪之外,没必要限制。当然其准入门槛到底该怎么设,哪些犯罪类型该被限制,该限制到什么程度,应该经由充分的业界学界讨论。

  像这次,深圳的相关通报中,有些说法有待细化:我国法律中只有“犯罪前科”的概念,什么叫“重大刑事犯罪前科”?而其前科统计,有没有回溯的期限?前科人员是多少年内的犯罪记录?

  实质上,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出租车司机准入条件之一仅仅是,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目前网约车管理的立法尚未出来,若对网约车司机的“前科”做过严限制,其合理性难免引发争论。

  还有,对网约车司机身份筛查的责任主体是谁,也有待明确。网约车平台无疑有筛查之责,但该尽到多大责任,主要筛查责任归谁,仍有争议。时下有人就提出,在申请专车司机资格一开始,就该由专车企业与政府对接,企业把申请司机资格的数据向政府开放,由政府部门进行审查。而这,也亟须“顶层设计”式法规加以明确。

  如今,网约车立法正在进行中,而深圳通报前科人员数量引发的思考,恰恰也是相关立法该直面的问题。在此也希望,借助网约车立法契机,尽早搞清楚“前科准入”等问题,避免类似问题再引发争议。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