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服刑人员权益 检察官奔波处理

26.10.2015  10:36

我的申诉理由虽然不能成立,但检察机关对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如此重视,检察官们尊重人权、认真负责的态度令我感动,我从内心表示深深的感谢。”9月29日下午,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间接见室里,服刑人员毛某再三向宜兴市检察院的两名干警致谢,感谢检察机关为维护其权益的辛苦奔波。

毛某原为宜兴市某企业的法人代表,2014年8月15日,毛某被宜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服刑期间,毛某了解到“先行羁押期间应折抵刑期”的规定后,于今年8月以来信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信中反映其被取保候审前被公安机关非法监视居住48天,被刑事拘留前被先行羁押了1天。毛某认为,上述49天应当折抵其刑期。

宜兴市检察院接到毛某的申诉信后,高度重视。经过走访调查查明:毛某提出的被公安机关非法监视48天,是毛某原任职企业于2012年11月因资金链断裂发生债务危机后,许多集资户、债权人到其企业要债、闹事,当地公安派出所为保护毛某的人身安全,在毛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专人陪同其外出生活了48天。这是公安机关对毛某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不属于监视居住。此外,毛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前一天,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调查挪用资金事项,毛某在被刑事拘留之前因其他案件被依法传唤,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也不能折抵刑期。

当天,毛某在听完检察官就调查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解释后,承诺一定认真遵守监规,好好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