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围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深入研讨—— 配偶和父母继承顺序要不要改?
确定继承范围和顺序要考虑夫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三者结合;除了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还要注重赡养、抚养、扶养“三养”义务的结合;应注重普适价值,就是亲情、爱情、恩情要结合。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30多年未曾修改。随着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化,公民私人财富的增多以及对财产自主支配意识的增强,修改继承法的呼声逐渐高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工作更将继承法修改提上议事日程。据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起草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继承编(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中。
4月21日,在京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围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深入研讨。与会者认为,在法定继承人顺序问题上,需重点解决好配偶和父母的继承顺序问题。
父母应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是否应当继续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顺序相关争论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宫楠发现,很多继承案件的处理均出现因父母年岁高不便沟通、父母尚未知道子女过世消息以及父母死亡证明难以取得而严重影响遗产继承进度的现象。“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因为被继承人父母的其他子女的介入,对家庭关系和谐造成了不利影响。”
宫楠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说,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遗产来源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相关的家庭整体财产保护价值已经弱化,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
配偶财产权益保护价值产生的不利影响正在不断增高。“至于现实中存在的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父母所买的现象,完全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解决。”
“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违背了家庭财产向下代际传承的一般规律。”宫楠说,应将父母调整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通过其他保护性措施以及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减少对被继承人父母生活的不利影响。
福建江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吴国平提出,应将父母调整为第二顺序。“这是考虑到将被继承人的父母与被继承人的子女同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符合直系晚辈血亲优于直系长辈血亲和旁系血亲继承的民间传统习俗和继承习惯,同时也与国际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立法惯例不符。”
与修改父母的继承顺序观点不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认为,应保留父母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
“父母放在第一顺位是要解决赡养问题。”赵莉说,继承顺位的设计不可能不考虑养老问题,在我国养老制度尚不完善,家庭仍承担主要养老职能,特别是独生子女带来的父母反哺的社会现实情况下,倘若继承法将父母的继承地位降为第二顺序,必然会弱化对父母继承权益的保障,伤害亿万父母的感情,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更给中老年丧子家庭伤口撒盐。
在赵莉看来,不能因为实务中相关手续麻烦,就否定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权。随着管理加强,实务中的手续问题会得到解决。“婚姻继承制度有着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沿革。国情不同,制度不能随意照搬。我国应选择与现今经济制度及文化发展背景相适应的继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化,经济水平迅速提高,传统的大家庭转变为核心小家庭,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成为首倡的美好品德。继承制度更多是发挥平衡父母、子女、配偶三者关系利益及相对照顾其他亲属利益的制度。保留父母的第一顺序,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
配偶是固定还是浮动
从域外立法看,对于配偶的继承顺序主要有固定顺序和无固定顺序两种模式。我国现行法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编纂民法典继承编时,是否需要修改这一规定?
某基层法院法官结合审判实践认为,配偶继承权有待进一步探讨。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其父母也已经去世时,其遗产将全部归其配偶继承,而其兄弟姐妹却无法继承,这样显然有悖于中国老百姓的继承习惯和继承愿望。再则,配偶继承份额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相等,也存在与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对家庭所作出的贡献不相称的情形。
“配偶无固定顺序”的赞成者认为,不把配偶列入固定继承顺序,可以兼顾保护被继承人配偶与血亲属双方的继承权益。
“应将配偶的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调整为不固定顺序。”吴国平说,即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配偶可以与任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当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遗产按继承人实际人数均等分配;当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额为遗产的1/2。
还有观点认为,将配偶改为不固定继承顺序,仅规定配偶与第一顺序或者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在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时,对全部遗产享有继承权。配偶在参与不同顺序继承时,对遗产中的日常生活用品有优取权,对遗产中的家庭住房享有终生居住权。
“我们很多学界提出的修改方案事实上参考的是日本法。”赵莉说,战后日本修改继承法将配偶的继承顺位规定为浮动顺位,因此子女是第一顺位,父母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第三顺位,配偶浮动,并且是固定的继承份额,二分之一。
“猛一看会觉得日本配偶继承的份额为固定的二分之一比中国多,因为中国的配偶继承份额不固定,如果与子女一人、父母两人共同继承,配偶只有四分之一,但其实并非如此。”赵莉分析,配偶的继承是和夫妻财产制紧密相连的,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日本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别产制,日本多数妇女是家庭主妇,财产大多集中在丈夫名下,因此,规定配偶继承份额为二分之一是对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婚姻解消的清算,特别是为了保障财产少的配偶一方。
“日本的继承顺序对配偶的保障远没有我们国家强。”赵莉说,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可能导致父母先去世又无子女的生存配偶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法定继承人顺位应注重三个“三”
“继承人顺序的调整应当是一个整体的问题,需要全面衡量和大范围的调研才能进行。”宫楠说。
赵莉表示,在我国现实情况下,要达到父母、配偶和子女继承权的平衡,只有将三者共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而夫妻关系也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大部分的夫妻还是互相陪伴对方终老,这些夫妻关系中,配偶与死者一起生活的时间最长,对死者财产的获得也贡献最大。
“因为一些特殊案件的问题而全盘否定一个制度的价值是不合理的。”赵莉认为,在继承顺位问题上,不变可能会有个案的问题,但是变了会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立法只能考虑价值衡量和利益平衡的问题。个案的问题,各个家庭的问题由遗嘱去解决,甚至个案的纠纷,法官可以去考量,这就是家事问题复杂的地方,但不能因此而推翻并无太大问题的制度。”
“坚持父母和配偶排第一顺序,貌似有点保守,但我个人认为符合中国国情。”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博士肖峰说,法定继承人最关键的就是配偶和父母,其他直系关系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这相当于一个典型的救人两难问题。实际上就这么多遗产,给了妈配偶就少,给了配偶妈就少分。蛋糕就这么大,你一刀切下去就会有人多有人少。这个问题确实需要再进一步斟酌。”
肖峰认为,关于法定继承人顺位的问题,要注重把握三个“三”:第一,确定继承范围和顺序要考虑夫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三者结合;第二,除了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还要注重赡养、抚养、扶养“三养”义务的结合;第三,应注重普适价值,就是亲情、爱情、恩情要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