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寻妻未果 男子绑架“情敌”女儿一小时获刑5年
新华报业网讯 为了寻找妻子,在镇江扬中的外地男子徐海绑架“情敌”的女儿作为人质,前后持续近一小时。最终,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近日,徐海被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海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法院方介绍,2015年4月,被告人徐海因怀疑其妻子离家出走系被李民所骗,并视李民为“情敌”,于是就到扬中市某理发店,手持水果刀劫持正在工作的李民女儿李小军。被告人徐海将刀架在李小军脖子上,胁迫、指令李小军给其父亲李民打电话,要求李民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跪在自己面前并交出自己妻子,否则将与李小军同归于尽。
期间,被告人徐海挥舞刀具,以威胁伤害人质为由,要求现场公安民警、市民远离自己,同时不断公布“倒计时”。经民警不懈努力,被告人徐海的情绪渐渐趋于平缓,最终意识到自己正在犯“大错误”,并同意将李小军放开。随后,被告人徐海被民警抓获。整个劫持过程,持续一个小时左右。经检查,李小军除却手指被划破以外并无大碍。
据被告人徐海交待,目前家里有两个小孩。被告人徐海认为自己的妻子被李民骗走,遂产生怨恨。事发中午,被告人徐海喝掉七瓶左右啤酒,在打电话给李民询问妻子下落时,遭到李民夫妇的呵斥,一时冲动就跑到李民女儿工作地将其劫持了起来。“一方面想让他们见识一下我也不是好惹的,另一方面,我也想通过这种方式让李民把我老婆交出来”,被告人徐海如实对民警说。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链接:徐海犯绑架罪,何以仅获刑5年?
主审法官介绍,绑架罪是一个重罪,起刑即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行为人死刑,情节较轻的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那么,徐海何以只被判刑5年?采访中,法官表示,关于绑架罪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绑架罪存在犯罪中止情形吗?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即一般不存在犯罪中止,特例为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因主观意志自动放弃犯罪,可以考虑定性为犯罪中止;但是行为人一旦成功劫持被害人则不再存在犯罪中止,即使自动放回人质也定性为犯罪既遂,同时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二是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绑架罪中判处死刑的范畴吗?此处针对行为人的“过失”应当分为三种情况讨论,若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系行为人使用暴力所致,则直接考虑依照法条判处行为人死刑,例如行为人实施一般暴力打倒人质,致使人质死亡;若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系行为人绑架以外行为所致,则援引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条款对行为人并罚,例如行为人不慎丢弃烟头,致使人质被烧死;若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系行为人意志外因素所致,则单独评价绑架罪即可,其他情节视为意外事件,例如人质不慎丢弃烟头,致使自己被烧死。
具体结合本案:被告人徐海一贯表现良好且积极悔罪,系初犯,其所在居委会向扬中法院出具一份轻判请愿书并附有上百乡邻签名;另外,被告人徐海没有伤害人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被告人徐海犯罪的性质定性为绑架无疑,但其犯罪程度不深,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故此法院依法做出这一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