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追责,可治“建筑短命”

21.12.2015  09:46

  天津“全国第一拆”、西安市118米高楼被爆破拆除、郑州2010年建成天桥被整体拆卸,短短两月内,就有3起成本巨大的地标性建筑“倒下”。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估测,“十二五”期间,我国每年因过早拆除房屋导致的浪费就超4600亿元。

  中国建筑为何如此“短命”?原因主要在于,建筑物从一开始就患有“软骨病”,寿命自然短。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规范标准体系跟不上建设速度,很多建筑工人来不及学习建筑常识,就从“稻田”直接上了脚手架,技术缺陷很容易造成短命隐患。即便科技已经较为成熟,但承建方在利益驱动下偷工减料,也会造成房子质量经不起时间检验。部分建筑物先天条件不错,但决策失误之类的后天人为因素造成短命,也不少见。

  要减少“短命建筑”首先要落实好“质量终身追究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由于追责主体、追责细节等并不明确,这一规定并未很好落实。再者,很多建筑物“拆了建、建了拆”,表面上是因为城市建设规划没有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而阻塞了未来发展空间,实则是错误政绩观作怪。对此,一方面需要通过事前监督乃至严厉的事后追责去倒逼地方规划力求决策合理科学,另一方面还要从制定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着手,防止地方领导因非理性政绩冲动而随意“去陈推新”。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