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全面落实《纲要》 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24.11.2016  10:06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纲要》和江苏省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方案,进一步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11月10日,镇江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决定》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一是镇江市在取得立法权后,由于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把规章排除在规范性文件之外。二是增加一款“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三是根据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增加了“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如下审查:(三)是否超越法定权限;(四)是否违反制定程序;”四是为了比原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更方便行政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应用解释进行了修改。五是增加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卷宗,反映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策全过程,做到全程留痕。”六是为了统一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增加一条“各辖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镇江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