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电价超标缘何有效
18.02.2016 09:48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通讯员施燕萍)2013年4月28日,某服装厂与某织带公司签订一份《租房协议》,由织带公司向服装厂承租厂房,双方约定每月结算电费为每度1.2元。但至2014年8月31日尚有6000多度的电费未付。织带公司认为,双方约定每度电费1.2元超过了正常的电价,故该约定违反了《电力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为无效条款,要求服装厂将每度电加收的0.318元电费予以返还。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然无效,但上述“强制性规定”应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规定”。本案中织带公司所称《电力法》的禁止性规定即属管理性强制规定,故双方在《租房协议》中有关电价的约定有效。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电力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规范的电价是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而非平等主体之间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所约定负担的电价。因此,本案当事人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有关由承租人负担电费每度1.2元的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承租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编辑: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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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2016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