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南京紫峰大厦遮挡阳光 南京一市民起诉索赔10万

29.10.2015  13:11

  住在“阳光阁”,却遭遇采光难,南京市民陈先生为此将紫峰大厦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昨天,这起案件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陈先生左右邻居都拿到了紫峰给的补偿,唯独他没有。紫峰大厦则表示,陈先生家的采光符合规范,不用补偿。

  2004年,陈先生在南京市鼓楼区厚载巷阳光阁买了一处住宅。他的房子在二楼。

  “小区名字叫阳光阁,我们也是冲着它的采光才买的,现在全变了!”陈先生称,现在冬天住宅光照时间非常短,导致房屋潮湿阴冷,长期缺少阳光也使得父母身体不适。

  2007年5月份,陈先生的父母接到紫峰大厦通知,称“麻烦您安排一个时间当面沟通”。陈先生说,阳光阁只有二楼的4户人家收到通知,但当时父母生病住院,自己也在国外,没及时跟紫峰大厦沟通。直到几个月后他回国,发现左右邻居都领到了采光补偿。而此时他再联系紫峰大厦,却被告知通知发错了。对方称,陈先生的房屋满足“大寒日满一小时采光”的条件,没有补偿。

  邻居都拿到补偿,唯独自己没拿到,这让陈先生很生气。他因此将紫峰大厦的“主人”—— 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万。

  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来到阳光阁小区。该小区位于紫峰大厦的西北方,与紫峰隔着一条10多米宽的路和一栋6层的楼房。

  住在阳光阁7楼的王先生告诉记者,紫峰大厦建成后,对家里的采光影响非常大。“现在每天都只有中午11点到下午2点才能有阳光进屋。尤其到了冬天,光照就更少了”。

  -庭审焦点

  日照大于1小时

  是否应赔偿?

  陈先生认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两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一小时”。紫峰大厦导致他的住宅低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应当补偿。

  但绿地公司称,陈先生的房屋日照时间大于1个半小时不足2小时。而二楼的另外三户,连续日照时间都小于1小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提到,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也就是说,陈先生房屋的日照时间超过1小时,完全符合各项标准,不应赔偿。

  当事人索赔10万

  是否离谱?

  对于陈先生要求的10万元赔偿,绿地公司代理人表示这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他说,南京市规划局此前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大寒日日照时间累计小于1个小时的,将酌情给予不同金额的补偿。该代理人表示,陈先生的邻居当时只获赔5万,如今陈先生却要求赔偿10万,太高了。

  陈先生则回应说,8年前其他3户分别获赔5万元,根据物价上涨水平,他索赔10万元是合情合理的。

  此外,绿地公司还认为,大厦已使用多年,办公区已全部售出,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全体业主而不是建造方承担责任。

  两年诉讼时效

  是否已超过?

  在庭审中,绿地公司还对诉讼时效提出了质疑。代理人认为,陈先生家2007年接到通知时,就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按民诉法规定,他应在知道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现在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陈先生并不认可,他说自己多年来一直找绿地公司要求赔偿,只是一直没有结果。而且他认为,紫峰大厦侵犯了他的采光权,这种侵权事实一直存在,没有诉讼超时的问题。

  昨天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陈先生和绿地公司表示愿意调解。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