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峰大厦”侵犯阳光权屡次拒赔 终审仍败诉

18.03.2016  12:20

  紫峰建设方被告侵犯日照权

  2004年,南京市民陈先生购买了南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的一处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条件非常好,而陈先生正是看中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着想才下决心买下这处房产。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开工建设,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以其358米的高度成为南京第一高楼。同时,也妨碍了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这其中就包括陈先生这处房产。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通知陈先生父母及另三户相邻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采光问题进行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补偿款5万元,但唯独没有陈家。后陈先生去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对方称其家房屋符合日照标准,不符合补偿条件。2010年,陈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故撤诉。

  这之后,陈先生接替父母的维权行动,找南京国资绿地交涉,但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陈于2015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其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一次性补偿其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二审维持

  同年11月23日,南京鼓楼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图表明,“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所有并居住的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不足两个半小时;“紫峰大厦”建成后,原告房屋在大寒日的连续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不足一个半小时,侵犯了原告的日照权,判决被告赔偿10万元。一审判决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去年11月30日,中国江苏网发布的上一周舆情数据显示,这起案件列省内互联网关注度之最。之后,被告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案尘埃落定。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