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粮食执法中对“打白条”的行政认定
在粮食行政管理工作中时常会收到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农民支付售粮款的举报,社会媒体把“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农民支付售粮款”的形象比喻为“打白条”。作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直接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接触的管理者、服务者,有必要对“打白条”这个关系到售粮农民切身利益的行为进行精确界定,避免出现人云亦云的现象。为此,本文试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共议。
一、与“打白条”行为相关的国家规定
1、主要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政策性粮食收购规定、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等;
2、与“打白条”行为相关的有:《合同法》、《价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粮食执法中对 “打白条”的行政认定
1、法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2、认定“打白条”的三个要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此得知,认定“打白条”需要符合三个要素。分别是:①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②经售粮者举报;③查实的。
3,、试解析“打白条”三个要素如下:
①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其意义是粮食收购者与售粮者的粮食交易已经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付款方式等的协议交割,并未发生异议;但在兑付粮款时,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售粮者仅收到了未付款凭证或没有收到未付款凭证。
②经售粮者举报。其意义是售粮者售粮后收到了未付款凭证或没有收到未付款凭证,在向粮食收购者取款时,粮食收购者未能及时付款或故意拖延付款。售粮者主动、自愿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后未及时付款的情况。
③查实的。其意义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转送的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接到举报后需依据法定程序、规定等要求,及时对举报事实进行现场询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定,一旦事实清楚,粮食收购者与售粮者对事实无异议,就可以认定为情况属实。
④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个要素须同时具备,并符合当事人意愿和法定程序、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才能认定“打白条”事实成立。
4、对“打白条”的行政处罚
①法规规定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②行政处罚依据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③行政处罚裁量依据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④江苏省行政处罚裁量依据是:《江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标准(试行)》“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并查实的,①欠付1个月以内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②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③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④欠付3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建议
1 、 粮食行政管理人员在处理“打白条”行为时,应避免受到社会舆论的干扰,而影响对“打白条”行为的精确认定以及处理。
2、处理“打白条”问题的核心是,最大程度保护售粮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尽力要求粮食收购者及时兑付售粮农民的款项;其次才是相关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理,不能出现本末倒置。
3、加强平时对粮食收购者、售粮农民的宣传、培训,防患于未然。
( 张广章、胡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