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2.01.2017  21:03

  (一)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指在全省规划布局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不包括已列入粮食物流建设计划的仓储物流设施项目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库及其承储库点。对承担省级、市县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及建设年代较早的老旧粮库予以优先考虑。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粮库,同一项目五年内不得再享受省级其它财政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仓容建设、粮食物流基础设施、仓储物流设备、信息化及检验检测建设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以及相关的人工成本等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范围之外的其它支出。

  (二)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答:每年年初,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各市、县(市)粮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粮食局、财政厅确定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计划,结合当地重点,以及粮食仓储的区域分布、地理环境等,合理筛选项目,制订建设方案,并联合具文向省粮食局、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报告或建设方案。专项资金申报报告或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及维修计划、资金筹措、工作措施等。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