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部门公开征求意见 派出所拟不再开20类奇葩证明
“奇葩证明”不仅困扰广大市民,同样让相关部门头疼。为此,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制定《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昨天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能用身份证、户口本证明的事项派出所不再开证明,这涉及到14项。还有6大项,明确了证明主体,派出所只是协助核实、不用再开证明。而包括亲属关系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9项证明,则明确由派出所开具。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身份证、户口本能证明
不用再找派出所
据了解,文件的出台是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特别是各类“奇葩证明”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意见》中规定,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这涉及14项内容。
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分。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同时,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具体涉及5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派出所协助核实
不再出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婚姻状况、学历证明、死亡证明等公民使用较多的证明,《意见》中也对办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明确了证明主体。比如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婚姻状况由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件证明。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办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比如你妈和你不同户
还是要开关系证明
《意见》中还明确,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有9类。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最为网民诟病的“证明我妈是我妈”,在特定环境下还真需要开具证明,而上述9条中的第3条即涉及这一情况。
《意见》中明确,“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所以,“证明我妈是我妈”在不同户的情况下,还得找公安机关。
对于无犯罪记录证明,《意见》中要求,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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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专用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发送邮件;2。在公安部官方“头条号”(“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链接下留言;3。向“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发送私信或留言;4。在“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微信公众账号相关链接下留言;5。来信(请在信封醒目处注明“证明意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