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发展

02.03.2015  11:01

  近日,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意见》,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多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在文化、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改进管理方式,持续不断开展市场整治和集中行动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经营秩序已普遍好转。
  此次出台的意见,一方面完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调整许可审批流程,实行“先照后证”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以进一步提高行业经营效益、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意见规定,取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称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限制;取消高校周边“红线图”、高校周边距离及上网服务场所间设立距离等各种布局限制条件;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数量的限制;场所最低营业面积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在江苏全省范围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试点期间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不做统一规定;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监管。将管理试点与技术监管实施同步进行,确保降低准入门槛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配套执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许可审批工作中,将加强对涵盖经营管理软件和场所视频监控系统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审核,凡不具备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条件的,不得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开展对无证照(无证无照及证照不全)上网服务场所查处取缔工作。文化、公安、电信主管等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场所,将以书面形式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取缔。(省文化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