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报第二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典型案例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第二轮第一批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全面启动,督察组深入一线、直奔现场,查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虚假整改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23日,督察组发布第二批4个典型案例。
扬州市自然保护地监管缺失,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12月,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扬州市开展例行督察。督察发现,扬州市对自然保护地监管不力,管控要求落实不到位,非法侵占问题突出,保护地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督察发现,宝应运西湿地、扬州渌洋湖、高邮市绿洋湖等3个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未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人员、车辆随意进出。扬州渌洋湖自然保护区和高邮绿洋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均存在水产养殖项目。扬州户外猩球山野度假乐园项目在未取得规划、土地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部分娱乐设施和附属用房位于扬州西郊省级森林公园生态红线范围内。
高邮市城南新区闸河村养鸭场位于高邮市绿洋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督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养殖场正进行清塘作业,大量畜禽粪便堆放在坑塘边,清塘废水通过软管排入附近河道。
扬州日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位于宝应运西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一家畜禽养殖场,督察发现,该公司用于贮存粪污的露天沼液池已堆满,企业将粪污排入紧邻沼液池的一条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沟渠,沟渠内积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高达609毫克/升、412毫克/升,场外河道已受到严重污染。
张家港、常熟等地高耗能项目管控不严,能耗控制形势严峻
12月,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苏州市督察发现,张家港、常熟等地“十三五”期间能耗控制不力,部分落后产能未按期淘汰关停,违规上马高耗能项目,能耗控制形势依然严峻。
督察发现,2017-2019年期间,张家港市和常熟市多次被苏州市一级预警,但两市忽视资源环境约束,在预警期间,既未按规定暂停审批高耗能新建及改建项目,也未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暂缓接电,高耗能项目不断上马。
省发改委《关于下达“十三五”后两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苏州市应在2020年底前关闭8家企业在用的16台发电机组。督察发现,常熟市昆承热电有限公司15MW燃煤机组、吴江艺龙实业有限公司2台6MW燃煤机组和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盛泽热电厂1台6MW燃煤机组仍在使用。
此外,督察发现,苏州市部分地区节能监察弱化虚化,部分高耗能项目违规建设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十三五”以来已建和在建的“两高”项目中,约33%的项目未履行节能审查手续。易高生物化工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年产16.5万吨表面活性剂扩建项目2020年10月已建成投产,至今未履行节能审查手续,督察时仍在生产,2021年该企业又擅自新上技改项目,“旧账未还、又添新债”。
根据相关要求,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二期扩建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应全面关停张家港骏马涤纶制品有限公司热电厂。督察发现,张家港华兴电力二期项目已于2021年3月建成投产并联网发电,但热电厂仍在运行,相关承诺成为一纸空文。
洪泽湖入湖河流系统整治不力,水污染问题突出
洪泽湖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调蓄湖泊和苏北地区重要水源。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淮安市督察发现,环洪泽湖入湖河流汇水区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统筹推进不力,部分重要入湖河流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
我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要求,淮安市赵公河入湖节制闸等7个主要环湖入湖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为Ⅲ类。监测数据显示,1-12月份,赵公河考核断面累计均值水质为Ⅳ类,未达Ⅲ类考核目标。淮安市政府印发挂牌督办通知后,淮阴区统筹推进不力,整治方案流于形式,制定的5项重点整治工程普遍缺乏针对性,且均未明确完成时限。
督察组走访发现,淮阴区高家堰镇韩桥污水处理厂西南角围墙外窨井长期破损未修复,污水直排天然河(赵公河重要支流);淮阴区马头镇吴城同样存在截污纳管工作不到位、生活污水直排问题。
此外,淮阴区入湖河流支流清淤疏浚不到位,严重影响干流水质。马头镇吴城污水处理厂一墙之隔的大寨中沟河道淤塞严重;赵公河重要支流大寨河(吴城镇区段)水体富营养化严重,黑臭明显。
经调查,在赵公河汇水区域内约有200余家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沿河而建,部分未规范建设粪污收集贮存设施,违规使用未经防雨防渗处理的土塘贮存养殖废水,渗塘污染问题较为普遍。督察还发现,淮阴区南陈集镇、高家堰镇等地分布有多家粉丝加工或薯类加工厂(点),普遍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接管集中处理,甚至生产废水直排沟渠或农田,极易对河道水环境造成冲击。
海安市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管控不力,项目违法建设问题多发
通榆河,南起南通长江北岸,北至连云港市,包括焦港河。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南通市开展督察发现,海安市通榆河水污染防治不到位,贯彻《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失之以宽,在一级保护区内建有多个违法项目。
《条例》规定,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经设置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但2019年颁布的《海安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却降低了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要求,仅将焦港河两岸500米范围纳入禁养区,对500-1000米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作“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要求。
督察发现,江苏苏鹏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安同法牧业有限公司均位于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其中,苏鹏禽业公司种禽场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大量鸡粪露天存放,部分养殖废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外环境。周边居民对该养殖场气味扰民问题反映强烈。
《条例》规定,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造纸、酿造、电镀等污染环境的项目。《条例》实施后,南通市日月酿造厂酱油酿造项目违法搬迁至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南通恒瑞电镀有限公司接插件低氰镀金镀银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南通富宏纸业纱管纸生产项目违反《条例》通过审批。此外,南通富宏纸业有限公司还存在雨污分流不到位,部分炉渣冲洗水经雨水管外排等问题。(记者 吴 琼)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