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宫贩毒大姐大竟是个盲人 带一家子走上贩毒路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昨天,南京中院对几起严重毒品犯罪进行了宣判,并披露了一起罕见的盲人贩毒的案件。该起毒品案件的被告人陶某甲在第一次贩卖毒品后被依法从轻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她不思悔改继续从事贩毒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其系盲人,司法机关未将其收监执行,但其仍然铤而走险贩卖毒品,结果被判处死刑。南京中院通报称,近些年,利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钻空子的情形并不罕见,例如,一些女性被告人利用怀孕、哺乳等生理情况作掩护从事贩毒,但最终逃不了法律严惩。 通讯员 中苑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女盲人在贩毒路上走到“黑”
陶某甲系盲人,绰号“陶姐”,女,1961年10月生,南京人。2011年12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提起公诉,考虑到她是盲人,法院给予宽大处理,判处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没想到,在缓刑考验期内的陶某甲又重操旧业,再次开始贩毒。陶某甲的行为很快被发现,司法机关立即把她抓回来,撤销缓刑,并于2013年5月10日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陶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出于人性化考虑,司法机关决定不对陶某甲进行收监,而是予以监外执行。
更加出乎意料的是,眼睛看不到光明的陶某甲,心灵也被黑暗笼罩,非要在贩毒的路上一条道走到黑。宣判之后仅仅两天,2013年5月12日,她又开始贩毒了。2013年5月12日,毒贩段某某从深圳携3袋冰毒乘长途汽车至南京。5月14日10时许,段某某经电话与陶某甲联系后,携3袋毒品冰毒至秦淮区集庆路陶某甲的住处,以人民币27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冰毒贩卖给陶某甲及其同居男友陆某。后陶让陆将上述毒品冰毒送至雨花台区凤汇大道19号陶女儿住处,藏匿在该室厨房橱柜顶部的天花板夹层中。同日14时许,陶某甲、陆某在其住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姚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6克,交易中,陶某甲、陆某被警方抓获。
自己贩毒把全家都带上邪路
在陶某甲住处,警方查获42袋毒品,在凤汇大道19号某室查获毒品疑似物共3袋,经统计,共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100.261克,大麻379.854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混合物18.236克。同日18时许,毒贩段某某在凤凰西街一面馆附近被警方抓获。警方还发现,2013年5月1日,陶某甲、陆某在江宁区陆郎镇东虹路8号将300余克毒品冰毒交给陶某甲的亲侄女陶某乙,让其帮助贩卖,遂于当日将陶某乙抓获,在陶某乙居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共18袋,经检查,共有甲基苯丙胺236.921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混合物10.704克。2013年12月5日,检方以陶某甲、陆某、陶某乙犯贩卖毒品罪,段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检方出示的陶某甲及其父亲、哥哥、嫂子、侄女的证言反映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在陶某甲的带领下,他们一大家子全都走上了贩毒邪路。
陶某甲以前做过借贷,后来离婚,并开始和同居男友陆某贩卖毒品。陶某甲的侄女陶某乙原先跟父母、爷爷、奶奶住在江宁陆郎镇上,并开了一个烟酒店。2013年初,陶某甲知道25岁的侄女陶某乙怀孕了,就让陶某乙到其住处来照顾自己,还帮自己发点小包子冰毒,给她一个月5000元的报酬。陶某甲跟陶某乙说,怀孕了是“铁保”,意思就是说警察抓住了也会放了的,让她跟在后面做就行了。陶某乙回去后提出帮陶某甲贩毒赚钱,全家商量后做了分工。有人要买毒品时,先和陶某甲或陶某乙联系,陶某甲或陶某乙再打电话回来给陶某甲的父亲,陶的父亲眼睛不好,陶某甲的嫂子,也就是陶某乙的母亲就帮忙收钱数钱,并验看有没有假钱。为了筹措贩毒资金,陶某甲还让侄女陶某乙从银行贷款,买了自己集庆路的房子,然后把房子过户到陶某乙名下。2013年4月,陶某甲的男友陆某从监狱出来了,陶某甲就让陶某乙回去了。
经最高院复核后最终获死刑
庭审中,陶某甲辩称自己是盲人,连生活都不能自理,根本就不可能贩卖毒品。但是,相关的证人证言和警方在侦查中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都表明,事实根本不像陶某甲说的那样,她不但贩卖毒品,而且还是“大姐大”级的人物,在毒贩中有着相当的威望。秦淮区贩毒界很多人都知道“陶姐是发大货的”。平时,还有一些“瘾君子”住在陶某甲家帮她打杂干家务,而陶某甲会赏给他们一些毒品作为奖励。例如,吸毒者钟某某有头疼病,一遇到下雨就发作,以前是吃脑神经止痛药的,有一次药没了,陶某甲就赏了点冰毒给钟某某吸,也没跟他收钱。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陶某甲、陆某、陶某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陶某甲在实施本次贩毒犯罪前已有两次实施贩毒犯罪,且第二次是在缓刑期间犯罪,本次又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遂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江苏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陶某甲死刑。段某某也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陆某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陶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编辑: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