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规查处“太平官” 今后当官不作为将被问责

21.07.2015  17:25

  当个“太平官”,不干事,就不用担心出事?未必。昨天,南京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公布了《关于防治为官不为推动干部担当作为的实施办法(讨论稿)》(简称“讨论稿”),其中明确提出将对为官不为者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讨论稿列出了一系列为官不为的表现,包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形;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的情形;有怕担风险、不敢担当的情形。比如: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工作指示、决定、命令或不执行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议定事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无正当理由,对应当评估、论证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对群众提出的诉求、意见、建议,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不按规定办理答复或者久拖不办的。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敢较真碰硬、不能一抓到底,怕担风险、怕得罪人,贻误工作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多次反复发生的。对职责范围内重大事故、事件防范不力、处置失当,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对于这样的官员,讨论稿给出了责任追究处理办法:1.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谈话、函询、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2.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或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3.情节严重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4.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党政纪规定处分;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讨论稿明确,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值得一提的是,“太平官”的查处结果将向社会公开。讨论稿规定,对于为官不为者的追责实行五个“一律”。因为为官不为问题被查实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处理的,以及被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追究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决定一律存入个人档案,当年度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影响期内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影响期满后拟提拔重用的一律事先上报审批。

  严禁“新官不理旧事

  此次会议还公布了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党员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三十条行为规范》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简称“讨论稿”)。干部哪些方面要做到,哪些方面不能做,讨论稿中一目了然。讨论稿明确,领导干部严禁发生不注意公众形象、不尽抚养赡养责任、不讲规矩诚信等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放松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严禁搞团团伙伙、小圈子,组织或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同事会互通款曲;抵制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提批评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

  严禁为官乱为,脱离实际盲目决策,片面追求数量、规模和速度,禁止随意更改经法定程序做出的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发展计划和政策规定等,对遗留问题“新官不理旧事”;禁止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重显绩不重潜绩,搞牺牲环境、过度举债等短期行为。(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