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推进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31.03.2022  11:40

   我省拟立法推进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让台胞逐步享受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作为在全国对台工作领域创制性的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以向台湾同胞提供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进经济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为主线,力图以法治方式巩固提升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全国对台工作领域创制性的地方立法

  我省一直重视涉台立法,2012年通过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2020年通过了《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此基础上,《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的重点立法项目,并成为全国对台工作领域创制性的地方立法。

  “制定这部条例,将近几年来中央和我省在促进对台交流合作方面陆续出台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提升,既是进一步完善对台工作法治体系的现实需要,又是激发台湾同胞参与苏台交流合作、增强台湾同胞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信心的务实行动。”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朱晓明说。

  条例草案以向台湾同胞提供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促进经济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为主线,在国家和省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促进经济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湾青年来苏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相关规定。“通过上述规定,积极回应台湾同胞在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充分体现我省对台工作特色优势,展现我省对台交流合作制度成果。”朱晓明说。

  逐步提供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台湾同胞应当拥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条例草案规定的基本原则。草案还拟规定,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应当以两岸同胞福祉为依归,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我省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这些待遇有哪些?相关条款涉及四方面:一是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三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金融业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住宿旅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等9项便利;四是专门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另外,草案就促进台湾青年来苏交流合作,从就学、就业、创业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其中规定,鼓励具备资质的高校扩大台湾地区学生招收规模,在我省就读的台湾地区学生可以申报各类奖助学金;支持台湾地区大学生来我省见习实习;支持苏台两地开展校际交流合作,构建交流合作平台。草案还鼓励台湾地区青年来我省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我省高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草案还明确,支持服务台湾地区青年的就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吸纳台湾地区青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在我省创业的台湾地区青年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交流合作从经济拓展至文化领域

  在以法治方式巩固提升苏台经济交流合作的同时,江苏人大还着力推动向文化领域拓展对台交流合作。

  围绕巩固提升苏台经济交流合作,立法拟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标准、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研究项目、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扩大再投资、企业用地,以及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业合作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草案还规定,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金融组织;苏台两地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

  为促进苏台文化交流合作,草案在文艺、影视、旅游、体育等领域作了详细规定:在文艺领域,鼓励台湾文化艺术团体、个人参与我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支持苏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华文化、中国历史等领域的研究和成果应用。围绕加强影视交流,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我省广播电视台、有资质的视听网站可以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加强交流合作,持续开展海峡两岸(昆山)中秋灯会等品牌性的旅游民俗文化交流活动。在体育领域,规定支持台湾同胞、民间团体和协会在体育赛事、体育文化、体育教育、体育医疗等领域与我省相关机构、团体开展交流合作。立法还拟明确,鼓励台湾同胞参加各级青联、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及其活动。(记者 陈月飞)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