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10.07.2017  11:5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

  《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就有关问题补充征求了司法部的意见,并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数据和案例材料,再次召开座谈会,研究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立案追诉标准的问题。2017年初,最高检研究室商公安部治安局,对《补充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补充规定》制定时的几点考虑

  《补充规定》是对《立案追诉标准(一)》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最高检、公安部先前制发的几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文件一样,是根据刑法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研究制定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补充规定》必须符合最新法律规定。应该对《立案追诉标准(一)》作哪些补充完善,是《补充规定》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经多次与公安部治安局研究讨论,确定《补充规定》的案件范围应当根据刑法的修改情况而定。经梳理,《立案追诉标准(一)》施行后,涉及的刑法条文作了修改完善的共有21种案件,包括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强迫交易案,强迫劳动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寻衅滋事案,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污染环境案,非法采矿案,协助组织卖淫案,嫖宿幼女案,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

  二是《补充规定》必须与司法解释相协调。《补充规定》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与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对于《补充规定》规定的罪案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确定。

  三是《补充规定》必须适应司法执法实际情况。《补充规定》最后明确了1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有5种案件没有规定,即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主要考虑是:对于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和代替考试案这3种考试作弊类犯罪,“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这2种案件比较复杂,处理时政策性较强,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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