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城乡协调发展优势做得更加突出--省政协委员热议“十三五”农村发展

24.01.2016  11:22

  焦点热议

  新华报业网讯 23日,在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省委书记罗志军强调,在新的征程上要把我省协调发展优势做得更加突出、更加鲜明,推动新型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断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引起与会政协委员的热烈反响。

  建立扶贫效果评估问责制度

  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包宗顺委员长期致力于“三农”研究,他告诉记者,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十二五”期间全省上下以前所未有的扶贫力度,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成绩单。“十三五”时期是江苏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决战战场在农村,最难啃的“硬骨头”则是脱贫工程。省委、省政府的庄严承诺,无疑为下一阶段扶贫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

  包宗顺认为,“十二五”期间扶贫开发总体成效显著,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扶贫工作在许多方面还有进一步改善空间。下一步的扶贫工作要突出精确瞄准,切实摸清贫困人口底数,针对“重点帮扶户”“社会救助户”两种类型的低收入农户,建立健全“一户一策一干部”的帮扶机制,针对不同的贫困原因,采取差异化的扶持办法。

  他建议,要建立扶贫效果评估和问责制度。扶贫资源的投入涉及产出、结果和影响三个方面,不少地方除了对一部分项目验收外,无法提供系统的有关产出、结果和影响的分析报告,在确保扶贫资源有效投入方面存在管理上的明显漏洞。因此,应该建立扶贫效果问责制度,将扶贫考核列入干部政绩内容,强化工作部门责任;明确扶贫项目的乡镇一把手负责制,对重大项目决策失误要问责。

  现代农业亟需法制护航

  省农科院研究员施振旦委员认为,农业现代化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内容,随着现代农业建设的蓬勃发展,农业法制建设也面临新的问题。目前25部农业专门法律,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制定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实践需要,急需修改,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些重要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如粮食法、扶贫法、农业投入法、农业保险法、土地污染防治法等。

  施振旦建议,首先应尽快制定对一些特定的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法规。如肥料的生产和应用,仅农业部门有登记管理办法,但缺少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规定,生产者在肥料中添加一些除登记外的成分如激素、微量元素等,虽对农作物生长有效,但可能对环境有害,目前查处这些问题时无法可依。再者,农机和农艺的社会化服务已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但在法律上如何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农业高新技术如何实现安全高效应用(如DNA测序技术在种子的应用)、农机服务基本规章(包括服务时间、质量)等,相关法规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农业执法效果也有待提高,如农业土壤和水环境执法在环保部门,但灌溉用水和土壤由农业部门分管,却无执法权,因此,土壤和水环境很少有部门进行监管和执法,给农产品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亟需整合执法资源,真正实现不留死角的执法。

  美丽乡村建设先要管好水环境

  省委书记罗志军指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强富美高’中的‘美’,主要指的是生态环境,具体到农村,就是美丽乡村建设。”中国矿业大学教授汪云甲委员说,美丽乡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水环境保护。近年来,随着一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建设,一定程度改善了农村的生态环境。但由于缺乏科学的、系统的新农村布点规划和农村污水处理规划指导,存在农村污水设施重复建设、不合理建设等现象;部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大部分设施平时处于停运状态;加上运行维护资金不到位,导致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够正常运行。

  因此他建议,首先要落实运行费用、保障设施运转。农村污水处理是一项公益事业,落实污水处理运行费用是确保设施能够长效运行的基础,对于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采取市、县、乡、村四级共筹模式,财政部门要在最大限度上承担起污水处理运行费,根据不同需求给予不同标准的运行费用补助,以奖代补为主。其次是明晰设施产权、建立长效管理,要鼓励和扶持物业部门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管理运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明晰产权主体,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责任。第三是完善投资渠道、发挥市场机制。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基本由政府主导,而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短期内的全覆盖式投资建设,需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私合营模式(PPP)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应用具有显著的优势,能为政府部门节约17%的费用,减轻财政负担;此外,这一模式有助于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吸引大型环保龙头企业进入农村污水处理领域,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避免出现“重建设,轻运营”的形象工程。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朱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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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莉娜、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