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山上捡穿山甲死体 儿子请人运至靖江获刑
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犯法的,遇到这样的事情也都退避三舍。然而当这种野生动物已经死亡时,是不是就可以随意运输?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制品案,案件的被告人就是因为运输了已经死亡的穿山甲,受到了刑事处罚。
穿山甲“翻山越岭”来靖
80后男子小汤老家在江西省横峰县,他们家附近的山上常有穿山甲出没。他想送只穿山甲给靖江的邻居,于是就让父亲老汤在老家一带留意,收购穿山甲给他。
2014年7月上旬,老汤在老家的山上,捡拾到一只已经死亡的穿山甲。他也没有多想,找来一个白色泡沫箱,在里面放上很多冰块,将穿山甲冷藏于白色泡沫箱中,邮寄到了上海。
小汤随后委托其他人,将穿山甲从上海运到了靖江。2014年7月26日7时许,市农委执法人员检查一家水产店时,查获了这只“翻山越岭”而来的死亡穿山甲。
80后男子被判六个月
法官介绍,人们通常认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运输、收购死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以为然,但法律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把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也列入了刑法惩处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汤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所涉及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要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