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检察院探索建立并稳妥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近日,江苏省无锡江阴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邻里纠纷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之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此类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并非个例,为更好解决此类难题,江阴市检察院牵头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共同出台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会签《关于建立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贡献了检察智慧。
“本单位已收到陈某某缴纳的赔偿保证金三万元,并存入赔偿保证金专户。”3月31日,江阴市公证处向江阴市检察院发来《赔偿保证金存入银行通知书》。这是该意见出台以来,江阴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主要用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过失犯罪及未成年人、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犯罪等案件,且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及赔偿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明显不合理,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公证部门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等案件办结后,被害人凭相关证明到公证部门领取。
需要注意的是,提存金额并不是“随意设置”,而是由办案机关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值班律师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在听取双方当事人、辩护人意见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该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提存金专款专用,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的数额少于和解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承担;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存的数额多于和解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则多余部分退还。
对于满足适用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贯彻“自愿”原则,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赔偿保证金提存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充分听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和风险评估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产生新的矛盾。犯罪嫌疑人赔偿金提存与否,是检察机关是否采取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考量因素之一。
“该制度是我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举措,不仅较好平衡了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利益,实现了社会解纷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而且充分彰显了检察力量在正确适用刑罚方面的优势,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办案资源。”江阴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魏宏溥说道。